越南國會10月19日下午在小組討論中審議《刑法(修訂)草案》及國會關於施行該法的決議草案,同場還討論了《刑事偵查機關組織法(修訂)》。當天上午,國會全體會議聽取了《資產拍賣法(修訂)》《律師法(修訂)》《收養法(修訂)》的呈文與審查報告,隨後就這三項法案分組討論。

此前10月17日,國會已聽取公安部長梁三光就《刑法(修訂)草案》所作的吸收、解釋與整理報告。梁三光表示,多項重要內容已獲吸收並修改補充,包括免除刑事責任的情形、暫緩追究刑事責任、免予刑事責任、預備犯罪承擔刑事責任的範圍、商業法人承擔刑事責任的範圍及應負刑事責任的商業法人規定,並新增若干罪名和犯罪行為,同時刪除部分罪名。

梁三光稱,仍有一些問題存在不同意見,涉及有組織犯罪團伙、正當防衛、對商業法人及以商業法人名義實施犯罪的個人適用刑罰、犯罪人自願認罪並接受刑罰等規定。起草機關經研究後調整了商業法人與相關個人的刑罰條款,方向是取消有期限停止營業的刑罰、降低部分罪名的商業法人罰金,以避免處理過重、影響勞動者所在的生產經營活動。

草案同時取消了按獨立實施犯罪個人的比例來確定以商業法人名義犯罪個人刑罰的機制,改為規定原則,由法院根據角色、過錯程度、動機、目的及個人所獲利益決定刑罰。起草機關還補充了寬大原則,以及自願認罪並接受刑罰者可在法定刑幅度最低值以下決定刑罰的規定,以與《刑事訴訟法》草案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