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19日上午在小組討論中就《收養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多位代表把焦點放在兒童權益上,認為修法應以兒童需要一個合適家庭為出發點,而不只是滿足希望收養者的需求。胡志明市司法局代表阮氏紅幸指出,部分醫院和機構自行在社交媒體發佈被遺棄兒童的信息和照片以尋找收養人,存在繞過程序進行中介、私下協議的風險。
阮氏紅幸表示,草案第5條第4款已禁止利用社交媒體進行中介,但未明確規定如何管控兒童照片的發佈。她建議補充規定,對以尋找、介紹收養人為目的公開兒童信息和照片的行為加以管控,並與有權國家機關公開通告以尋找兒童生父母的情形區分開來。
奠邊省代表謝氏燕提出,修訂法律須圍繞兒童需求,並建議明確“無法繼續在原家庭生活的兒童”這一概念,規定由哪個機構負責認定。她還要求兒童與收養家庭的配對流程嚴密、透明,設有對選擇權的控制機制、明確的評估標準和問責機制,並補充公安機關對兒童來源不夠清晰個案的核查機制。
圍繞收養關係終止,謝氏燕對養父母死亡是否應當然成為切斷已合法形成家庭關係的依據表示疑慮,主張優先評估養父母家庭中祖父母、叔伯姑姨等繼續照顧兒童的能力,僅在確為兒童最佳利益所需時才終止收養關係。胡志明市代表阮武忠建議,把交接後的跟蹤從程序性的定期報告轉為實質跟蹤,方式可靈活採用直接或電子形式;在撤銷或收回收養決定時,必須明確後續照顧方案,避免中斷對兒童的撫養和保護。
胡志明市代表陳氏妙水建議,將單身收養人死亡也納入終止收養關係的依據,並主張在兒童權益受到嚴重侵害而無人出面保護時,賦予人民檢察院請求法院終止收養關係的權限。乂安省代表黃明孝則指出,在適用2015年《民法典》時,養子女與生父母之間的法定繼承權存在較大障礙,建議草案區分兩種收養形式:針對孤兒、被遺棄或無依無靠兒童的完全收養,自交接之日起終止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原生家庭的全部權利義務,包括法定繼承權;針對繼父繼母、叔伯姑姨等家庭範圍內收養的簡易收養,養子女仍可繼承生父母及原生家庭的遺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