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0月19日下午分组讨论《刑法(修订)草案》。河内代表杨德海在会上表示,草案中保护“敢想、敢做、敢创新”者以及“创造补救机会”的内容,是本次修法“刑事政策思维转变”的重要体现,但相关标准需要进一步明确。

杨德海提出,评估创新活动应基于实施时的信息和实际条件,例如研究团队试验新问题须遵守专业要求和风险防范规定;若结果未达预期,应考察其任务性质、已预见的风险及应对方案。他认为,明确这些内容可使执行者事先知晓义务与受保护方式,也为追诉机关提供统一评估依据。

针对草案中暂缓追诉、免除刑事责任的规定,杨德海强调须区分不同法律状态:无犯罪行为或属免责情形者应适用相应法律机制,仅有犯罪行为者才考虑暂缓或免除追诉条件。他建议具体化“公共利益”“可行性”“经济社会效益”等概念,并明确评估责任主体与时限。

国会科技与环境委员会副主任杜德鸿河指出,草案对试验风险和新商业模式规定了免责条款,但“未充分采取预防措施”的表述定性过强,一旦追诉机关据此认定,免责规定将完全失效。他建议修改为:仅对伪造材料骗取试验批准、或故意违反已批准试验规定以牟利并造成损害者追究刑事责任。

杜德鸿河还提到,草案新增对因公共利益、非腐败原因造成经济损失者暂缓追诉最多2年的规定,并规定补救完成后可免责。他认为这一方向符合经济科技发展需要,但存在两处不足:未充分涵盖数字工业、半导体、人工智能等概念;公共利益及补救可行性标准偏定性,缺乏财务担保机制,易被利用拖延资产转移。他建议统一术语,并要求犯罪人提供财务担保或财产抵押,确保不低于预估损失80%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