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03/2026/NQ-HĐTP号决议自2026年10月15日起正式生效,为定金协议相关纠纷的审理提供统一指引。该决议直接影响房地产交易中的买方、卖方及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的参与方。

决议第5条扩大了可用于定金的财产范围。除现金外,交易方还可使用贵金属、宝石,以及股票、债券和数字资产等有价物,前提是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

对于非现金财产,决议设定三项核心标准:财产不属于现行规定禁止转让或限制交易的范围;能够在实际上交付给收受定金一方持有、管理或控制;在订立定金合同时能够折算为具体金额。决议同时明确,定金财产的价值可以高于、等于或低于所担保义务的价值,除非另有专门规定约束。

以股票、债券作定金时,交付环节通常需通过冻结证券账户或在存管机构设立质押、保证金合同来完成,市场波动也可能使股票在正式买卖合同完成前的实际价值下降。贵金属和宝石的风险集中在质量鉴定与估值环节,若缺少权威鉴定证书或未明确损耗认定标准,在需执行定金罚则或返还原物时容易产生争议。

数字资产被列为此次扩大范围中变化最大的部分,但法律谨慎度要求也最高。其价格波动快、具有匿名性,且存储于冷钱包、私钥等数字基础设施之上,要求收受定金一方在定金期限内真正拥有对该资产的排他控制权。此外,将数字资产折算为越南盾需有明确的参照依据,以避免合同因财产不符合越南法律流通条件而被宣告无效。

无论以现金还是其他财产约定定金,保护双方权利的首要原则是合同须以书面形式订立且条款尽可能透明。各方应详细记载财产种类名称、识别特征、签约时折算成货币的价值、具体交付方式(直接交付、冻结存管账户或移交管理密钥),以及交易未成时的返还条件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