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03/2026/NQ-HĐTP号决议自2026年10月15日起正式生效,为定金协议相关纠纷的审理提供统一指引。该决议直接影响房地产市场中的购房者、卖地者以及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交易的各方。
决议第5条扩大了可用于定金的财产范围。除现金外,交易方还可使用贵金属、宝石,以及股票、债券和数字资产等有价值的物品,前提是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
对于非现金资产,决议设定三项核心标准:资产不属于现行规定禁止转让或限制交易的范围;能够实际移交给接收定金一方持有、管理或控制;在订立定金合同时能够折算为具体金额。决议同时明确,定金资产的价值可以高于、等于或低于所担保义务的价值,除非另有专门规定约束。
决议对以证券、贵金属和数字资产作定金分别提出了操作层面的要求。证券需通过冻结证券账户或在托管机构设立质押、保证金合同等方式实现“持有”,且市场波动可能使股票在正式买卖合同完成前贬值;贵金属和宝石的风险集中在质量鉴定与估值环节;数字资产则要求接收定金一方在定金期限内真正拥有排他控制权,并需有明确依据将数字资产折算为越南盾,以避免合同因资产不符合越南法律流通条件而被宣告无效。
决议强调,无论以现金还是其他资产达成协议,保护双方权利的首要原则是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且条款尽可能透明。各方应详细记载资产种类名称、识别特征、签约时折算成货币的价值、具体交付方式,以及交易不成时的返还条件和方式;同时应设立资产市场剧烈波动时的备用定价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