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一項關於勞動、社會保險及越南公民依合同赴海外工作領域行政處罰的新規定,明確了用人單位在勞動紀律處理中的罰款標準。根據該規定第25條第3款c項,用人單位以罰款或扣薪代替勞動紀律處理的行為,將被處以2000萬至4000萬越南盾罰款。若違規主體為組織,罰款金額翻倍,即4000萬至8000萬越南盾。
這項規定同時要求用人單位向勞動者返還已收取的款項,或按標準補足工資。其法律依據是該規定第25條第4款d項。這意味著,企業除面臨行政處罰外,還需糾正此前以罰款或扣薪方式處理勞動紀律所造成的工資差額。
2019年《勞動法典》第124條規定了四種勞動紀律處理形式:譴責、延長不超過6個月的加薪期限、撤職和解僱。據此,企業不得自行以罰款或扣薪替代上述法定紀律形式。新規的罰款標準正是針對此類替代做法設定。
除罰款或扣薪替代紀律處理外,該規定第25條還列出多項與勞動規章及紀律處理程序相關的處罰。用人單位未向全體勞動者通知勞動規章,或未在工作場所必要位置張貼規章主要內容的,罰款100萬至300萬越南盾。
罰款500萬至1000萬越南盾的情形包括:使用10名以上勞動者時未以書面形式頒佈勞動規章;未按規定登記勞動規章;在法律規定要求的情況下,頒佈或修改、補充規章前未徵求基層勞動者代表組織意見;使用尚未生效或已失效的勞動規章。此外,勞動紀律處理或要求賠償損失不符合規定程序、手續和時效,暫停工作超過期限,或在暫停工作前未徵求基層勞動者代表組織意見而當事人為該組織成員,也適用這一罰款區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