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内市人民检察院已对被告人黎氏海英(1979年生,住定公坊)作出起诉,罪名是“诈骗侵占财产”。海英是一家私营影视公司“金星”的经理。起诉书认定,她利用他人担心被刑事追责的心理,以能“疏通”案件为名收取钱款。
起诉书称,2022年,海英向两名女性自称在越南电视台工作、与河内市人民委员会副主席有往来,可以帮她们办理国威县一块土地的“红本”(土地使用权证)。检方认定,她借此侵占超过16亿越南盾用于个人开支,目前只退还了2亿越南盾。
2024年,海英转向以“跑案”方式行骗。检方认定,2024年5月,阮氏祝芳因涉及“非法买卖发票”刑事案件被富寿省公安厅传唤工作,芳因担心被追究刑事责任,经人介绍找到海英。海英答应帮她解决富寿省公安厅正在调查的事项,并要求先转3000万越南盾和一瓶酒作为礼物,受害人随后交给她3500万越南盾。
检方称,2024年5月,海英又表示可以彻底了结此事、让芳不再与富寿省公安厅有关联,费用为20亿越南盾。芳因资金不足拒绝后,海英将价格降至15亿越南盾。2024年6月,芳与丈夫将上述款项交给海英,海英写下一张借款字据作为凭证。
此后,芳仍收到富寿省公安厅的传唤通知。见海英未按承诺办成,芳约其见面,要求确认收到15亿越南盾用于在2024年6月1日至7月1日期间处理此事,若办不成则全额退还。海英同意并签署了承诺笔录。起诉书还提到,2021年8月28日,芳已被富寿省公安厅以“非法买卖发票”罪立案起诉并采取禁止离开居住地的强制措施。芳多次联系要求海英退钱,海英躲避不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