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內市人民檢察院已對被告人黎氏海英(1979年生,住定公坊)作出起訴,罪名是“詐騙侵佔財產”。海英是一傢俬營影視公司“金星”的經理。起訴書認定,她利用他人擔心被刑事追責的心理,以能“疏通”案件為名收取錢款。

起訴書稱,2022年,海英向兩名女性自稱在越南電視臺工作、與河內市人民委員會副主席有往來,可以幫她們辦理國威縣一塊土地的“紅本”(土地使用權證)。檢方認定,她藉此侵佔超過16億越南盾用於個人開支,目前只退還了2億越南盾。

2024年,海英轉向以“跑案”方式行騙。檢方認定,2024年5月,阮氏祝芳因涉及“非法買賣發票”刑事案件被富壽省公安廳傳喚工作,芳因擔心被追究刑事責任,經人介紹找到海英。海英答應幫她解決富壽省公安廳正在調查的事項,並要求先轉3000萬越南盾和一瓶酒作為禮物,受害人隨後交給她3500萬越南盾。

檢方稱,2024年5月,海英又表示可以徹底了結此事、讓芳不再與富壽省公安廳有關聯,費用為20億越南盾。芳因資金不足拒絕後,海英將價格降至15億越南盾。2024年6月,芳與丈夫將上述款項交給海英,海英寫下一張借款字據作為憑證。

此後,芳仍收到富壽省公安廳的傳喚通知。見海英未按承諾辦成,芳約其見面,要求確認收到15億越南盾用於在2024年6月1日至7月1日期間處理此事,若辦不成則全額退還。海英同意並簽署了承諾筆錄。起訴書還提到,2021年8月28日,芳已被富壽省公安廳以“非法買賣發票”罪立案起訴並採取禁止離開居住地的強制措施。芳多次聯繫要求海英退錢,海英躲避不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