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代表10月24日上午在分组讨论《投资法》若干条款修订补充草案时,集中就企业供应链扶持政策、投资项目数据法律效力以及迟延项目终止程序提出修改意见。讨论在第9组进行,该组包括宁平省与顺化市国会代表团。多名代表认为,草案需在减少行政手续重叠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之间作出更清晰安排。
宁平省代表黎文世就草案第17条提出,供应链扶持政策应以企业实际能力提升结果为评估依据,而非仅看参与企业数量或比例。他建议补充可核查结果原则,并要求政府审视草案法令中20%条件的核查方式、受益企业结果验证办法、同一款项不得重复支付原则以及扶持后检查责任。同团代表陈文凯同意支持人力资源培训费用以吸引投资,但要求明确培训质量标准、受益对象和预算来源,并主张培训扶持须与用工承诺和产出结果挂钩,避免资金分散用于普通劳动力培训。
关于草案第46条投资数据的法律效力,黎文世提出,当电子系统信息与主管部门颁发的决定、证书不一致时应明确处理方式:若投资登记证书正确且仍有效,而电子数据更新有误,应更正电子数据而非修改证书。他还建议规定国家机关主动比对、纠错的責任及具体处理时限,避免因管理部门数据更新错误延长手续。
宁平省代表陈氏贤针对草案第36条第2款b项关于终止项目活动的规定指出,草案要求投资登记机关在投资者未完成进度目标、且不属于可调整进度情形时,自进度结束起24个月后终止项目。她表示,许多项目因征地拆迁缓慢、土地移交延迟或总体规划调整等客观原因滞后,若机械适用24个月期限而不区分责任,可能带来法律风险、引发纠纷或国际诉讼,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她建议,因国家机关在征地拆迁、土地移交或办理相关行政手续方面造成延误的时间,不计入24个月审议终止期限。
在住房和城市区项目投资主张审批方面,陈氏贤还就草案第24条第11款提出,要求所有项目办理该手续——包括投资者已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或通过协议取得土地的情形——会增加合规成本、延长实施时间,并与《土地法》《住房法》程序重叠。她建议,对投资者已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符合已批准规划的中小型商业住房和城市区项目,减少投资主张审批手续,以降低成本和中间环节重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