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第十六届第二次会议10月23日上午在会场听取《投资法》若干条款修改补充草案的呈文与审查报告。草案共三条,重点包括放宽外国投资者市场准入条件、新增四类投资支持形式,以及调整特别投资优惠与支持机制。

受政府总理委托,财政部长吴文俊在呈文中说明,草案补充《投资法》第八条第三款a项,以放宽外国投资者市场准入条件,将越共中央第10号决议提出的措施制度化。草案同时新增四类投资支持形式:供应链发展支持、高科技产品生产支持、形成固定资产的投资支持,以及企业与高校、职业培训机构、科技组织之间合作联动的支持。

草案还修改特别投资优惠与支持的适用范围、适用原则、支持政策,并允许政府决定超出常规权限的优惠支持政策包,与投资者落实承诺的结果挂钩。吴文俊表示,此举意在要求外资企业就技术、研发、技术转让、越南人员培养与培训、国内增加值比例、本地供应商发展、绿色转型和数字转型作出承诺,并依据落实结果享受优惠;机制方向是从传统优惠逐步转向与项目运营效果挂钩的支持,并建立后检查和收回优惠的机制。

在地方层面,草案补充地方吸引投资的特殊机制:省级人民议会可依据预算平衡能力和各时期经济社会发展方向,决定使用地方预算支持企业在国内外培训机构开展劳动力培训。草案还扩大特别投资程序的适用范围,并完善投资者选择及申请国家划拨海域项目的程序。

国会经济与财政委员会主任潘文迈在审查报告中表示,委员会多数意见基本同意修改补充《投资法》的必要性,认为有助于排除体制机制障碍,同时建议政府仔细核对与相关法律的修改内容,确保法律体系统一同步。对外国投资者市场准入,委员会多数意见基本赞同扩大准入的方向,但认为需审慎考虑授权政府决定放宽由国会法律、国会决议、法令、国会常委会决议及越南所加入国际条约规定的准入条件,并应按适当路线图推进、充分评估影响,尤其是对敏感行业领域及国防安全要求的影响。

对特别投资优惠与支持,委员会多数意见要求直接在法律中明确认定受惠项目的基本原则和标准,尤其是辐射带动作用、发展动力及提升经济竞争力等标准,限制把过多决定性内容交由下位法规定,并明确优惠支持与投资者落实承诺结果挂钩的机制。对特别投资程序,委员会要求厘清投资登记与收回土地、划拨土地、出租土地程序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土地尚未收回的情形,并准确核对引证条款,确保与土地法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