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0月24日上午分组讨论《投资法》修订草案期间,宁平省代表团代表陈文凯对新增人力资源培训费用支持条款表示赞同,认为这有助于吸引高科技和供应链领域投资。但他提出,应明确培训质量标准、受益对象和预算责任,确保支持政策产生实质效果。

针对草案第17条第7款a项,陈文凯建议补充合作培训机构须符合教育和职业培训法律质量认证标准的要求,支持应集中于高科技或参与价值链、供应链的企业。他还要求厘清执行预算来自中央还是地方,并指出第17a条地方特殊机制下受训劳动者范围需进一步研究,应明确是本地劳动者、企业带入的劳动者还是两者结合。他强调培训支持须与用工承诺和产出结果挂钩,避免将预算分散用于普通劳动培训。

同团代表黎文世就支持国内企业参与供应链条款提出,不应仅以参与企业数量比例为依据,而应注重联结质量和实效。他建议在第17条第8款补充原则:确定供应链发展支持额度须基于国内企业实际能力提升的可验证结果,并符合越南加入的国际条约。他认为政策最终目标不是让更多越南企业进入供应商名单,而是有多少企业真正提升了技术、生产能力和价值链地位。

关于草案第36条第2款b项项目终止规定,代表陈氏贤指出,草案要求自目标进度结束起24个月未完成且不属于可调整进度情形的项目即终止,但实践中许多项目延误源于政府方面客观原因,如征地拆迁缓慢、土地移交延迟、总体规划调整等。她认为硬性适用24个月期限而缺乏政府延误责任划分规则,会带来法律风险,易引发行政争议或国际诉讼,损害守法投资者合法权益。

陈氏贤建议修改为:因政府方面在征地拆迁、土地移交或相关行政手续中延误导致项目进度滞后的,该段时间不计入24个月审查终止期限。关于第24条第11款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住房和城市区项目投资主张审批,她指出草案要求所有项目一律办理审批手续,与行政改革精神不协调,增加合规成本、延长实施时间,并与《土地法》《住房法》的土地移交和用途变更程序重叠。她建议对已合法取得符合规划土地使用权的商业住房和中小规模城市区项目,削减投资主张审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