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阿姨与亲生子女一起住在胡志明市的一所房子里。这所房子在1975年前登记在阿姨的公婆名下。公婆及其兄弟姐妹在1975年后移居国外,只有阿姨、阿姨的丈夫和两个亲生子女几十年来一直住在这所房子里。
目前公婆和阿姨的丈夫都已去世。由于时间久远且历经多个历史阶段,登记在公婆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件已经丢失。目前只有阿姨的大儿子作为户主的户口簿。
那么请问这种情况可以重新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件吗?
- 黄河律师(胡志明市律师协会)回答:

您阿姨的家庭仍然可以重新办理房屋和土地证件,但需要根据以下两种情况考虑:
1) 如果房屋、土地曾经颁发过证书(红本/红簿)但已丢失:
此时办理因丢失而重新颁发证书的手续。现行程序规定在第101/2024/ND-CP号法令第39条。
在土地登记办公室/土地登记办公室分支机构或行政服务中心提交因丢失而重新颁发证书的申请文件。
2) 如果房屋、土地从未根据现行系统颁发过证书,1975年前的证件已遗失:
此时不称为重新颁发,而是申请首次颁发证书。
2024年《土地法》有机制考虑为正在使用土地但没有证件的情况颁发证书,取决于具体条件(稳定使用时间、无争议、获得确认等),依据2024年《土地法》第138条。
您阿姨房屋档案的关键点是房屋登记在公婆(已故)名下,并且有多人属于祖父母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子女们,其中包括阿姨的丈夫)。这直接影响谁有资格登记申请颁发、重新颁发。
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2015年《民法典》第651条确定。因此通常家庭必须先确立继承权,获得其他共同继承人(尤其是在国外的兄弟姐妹)的授权,然后才能处理颁发、重新颁发和合法登记事宜。
您的阿姨应前往胡志明市房屋所在地的土地登记办公室分支机构,查阅地籍档案,查看地块是否曾经颁发过证书,目前登记在谁名下。
如果曾经颁发过,则根据第101/2024/ND-CP号法令第39条申请因丢失而重新颁发。如果从未颁发过,则根据2024年《土地法》第138条办理首次颁发手续。
(编译:Eric;审校:Alex;来源:越南中文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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