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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龙去脉
越南政府向国会提交《行政违法行为处理法(修订)》草案,拟对现行法律作全面修改。草案共6章128条,与现行法律相比继承21条、修改补充104条、新增4条。政府方面表示,修法旨在确保处罚的威慑力,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相适应。草案在国会第十六届任期第二次会议上听取呈文与审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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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龙去脉
编辑部整理修法背景与提交审议
越南政府向国会提交《行政违法行为处理法(修订)》草案,拟对现行法律作全面修改。草案共6章128条,与现行法律相比继承21条、修改补充104条、新增4条。政府方面表示,修法旨在确保处罚的威慑力,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相适应。草案在国会第十六届任期第二次会议上听取呈文与审查报告。
罚款上限与时效的调整内容
草案提出将行政处罚的罚款上限提高至个人15亿越南盾、组织30亿越南盾,现行上限分别为10亿和20亿越南盾。草案还拟将部分领域的处罚时效从现行1年延长至2年或3年,并直接在法律中规定各领域的最高罚款额,提高部分领域的上限。此外,草案补充了不予追究行政违法责任的情形,调整了从重、从轻情节,并完善电子环境下的处罚、无需制作笔录的处罚等程序规定。
国会审查机构的意见
国会法律与司法委员会对全面修法表示赞同,认为草案基本保障合宪、合法并与法律体系统一,程序与文件齐备。但该委员会指出,草案含多项限制人权、公民权利的规定,须继续审慎核查并直接在法律中具体规定。对于提高罚款上限,委员会认为过高罚款虽具威慑力,但部分情形可能不符合个人和企业的实际财务能力而难以见效,建议考虑补救措施、附加处罚等更根本的方案,并逐领域核查最高罚款额。对于延长时效,委员会提醒3年时效(特定情形可延至4年)与轻微犯罪5年追诉时效之间的界限会收窄,需极为慎重。
国会代表与律师的看法
海防市国会代表武文进认为,提高罚款对处理严重、故意、牟取不正当利益或造成重大后果的违法行为是必要的,可避免处罚威慑不足、违法者轻视罚款。但他提醒罚款应与违法性质、程度相称,尤其对经营户和小企业;若罚款超出支付能力致经营场所关闭、劳动者失业而后果仍未克服,需审视处罚是否真正达到目标。河内市律师团律师范玉清认为,当前考虑提高罚款是合适的,但修法不能只以加重罚款为目标,须符合社会实际与可执行性;新罚款额的适当性应按各领域评估,不宜一律提高,否则易引发社会反应、投诉或执行困难。
威慑效果与执行条件的讨论
律师范玉清提出,提高罚款可能增强威慑,但并非罚款越高预防效果就相应提高;威慑效果取决于合理罚款额、发现违法行为的能力、处理的及时性、处罚决定的执行能力以及民众和企业的法律意识。若罚款远低于违法所得,部分主体可能把缴罚款当作经营成本,此时提高罚款是必要的。他主张在食品安全、环境保护、假冒伪劣商品或大规模经营违法等可能造成重大后果的领域,罚款应足以威慑并与行为危险程度及所获非法利益相称;同时须考虑违法者实际财务能力,同一罚款额对大企业微不足道,却可能超出小经营户的支付能力,缺乏区分可能造成不相称负担。他还强调应区分法律规定的最高罚款额与具体行为的实际罚款额,提高上限只是为处理严重违法提供更宽的法律界限,实际罚款仍须依各领域法律框架、性质、程度、后果及加重减轻情节确定,并建议起草机关逐领域核查后再决定提高上限,不宜仅因旧罚款长期适用就一律提高。
草案中的其他配套措施
除罚款上限与时效外,草案还调整处罚决定的执行规定,放宽延期、减缴、免缴罚款和分期缴纳的条件,补充可延期、免于执行附加处罚和补救措施的情形。草案新增暂缓出境、查封生产经营场所或部分场所、停止供电供水、暂停车辆登记检验和驾驶许可、停止互联网和电信服务或采取技术阻断措施等强制措施,同时要求严格规定适用原则和条件,保障人权、公民权利,不影响与违法行为无关的个人和组织。草案还修改行政处理措施的适用条件,缩短部分措施的审议决定时间,将强制送教养机构、强制戒毒的决定权限移交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将公立戒毒机构自愿戒毒、教养学校的适用权限移交乡级公安长。
全部报道(2)
2026-11-01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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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脉络由越南中文社编辑部根据已收录报道整理,原始资料见参考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