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已向国会提交《行政违法行为处理法》修订草案,其中提出将个人行政罚款上限提高至15亿越南盾,组织上限提高至30亿越南盾,并把部分领域的行政处罚时效延长至2年或3年。草案由CafeF财经报道,相关数字和提法均出自该报道。
草案说明称,提高罚款上限旨在确保处罚具有威慑力,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违法行为的性质和程度相适应。报道指出,草案同时调整处罚时效,针对部分领域将时效延长至2年或3年。
海防市国会代表团代表武文进在讨论中表示,提高罚款对于严肃处理严重、故意、牟取不正当利益或造成重大后果的违法行为是必要的,可避免制裁威慑不足、违法者轻视罚款的情况。但他同时提出,提高上限不等于一律从重处罚,罚款额度应与违法性质、程度相称,尤其要考虑个体工商户和小型企业的承受能力。他警告,若罚款超出支付能力,导致经营场所关闭、劳动者失业,而违法后果仍未补救,处罚是否真正达到目标就值得审视。
河内市律师团律师范玉清认为,在当前背景下考虑提高罚款额度是合适的,但修法不能只以加重处罚为目标,还须符合社会实际和可执行性。他指出,新罚款额度的适当性应按具体领域评估,不宜全面统一上调;若罚款超出经济社会条件或民众、企业的承受能力,容易引发社会反应、投诉或执行困难。
范玉清还表示,威慑效果取决于合理罚款额度、发现违法行为的能力、处理的及时性、处罚决定的执行能力以及民众和企业的法律意识等多方面配合,并非提高罚款就必然带来相应的预防效果。他建议起草机构在决定提高上限前逐领域审查,依据实际违法所得、造成的损失、再犯可能、补救成本以及现行罚款效果,并区分法律规定的最高罚款与针对具体行为适用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