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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龍去脈
越南政府向國會提交《行政違法行為處理法(修訂)》草案,擬對現行法律作全面修改。草案共6章128條,與現行法律相比繼承21條、修改補充104條、新增4條。政府方面表示,修法旨在確保處罰的威懾力,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及違法行為的性質、程度相適應。草案在國會第十六屆任期第二次會議上聽取呈文與審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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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龍去脈
編輯部整理修法背景與提交審議
越南政府向國會提交《行政違法行為處理法(修訂)》草案,擬對現行法律作全面修改。草案共6章128條,與現行法律相比繼承21條、修改補充104條、新增4條。政府方面表示,修法旨在確保處罰的威懾力,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及違法行為的性質、程度相適應。草案在國會第十六屆任期第二次會議上聽取呈文與審查報告。
罰款上限與時效的調整內容
草案提出將行政處罰的罰款上限提高至個人15億越南盾、組織30億越南盾,現行上限分別為10億和20億越南盾。草案還擬將部分領域的處罰時效從現行1年延長至2年或3年,並直接在法律中規定各領域的最高罰款額,提高部分領域的上限。此外,草案補充了不予追究行政違法責任的情形,調整了從重、從輕情節,並完善電子環境下的處罰、無需製作筆錄的處罰等程序規定。
國會審查機構的意見
國會法律與司法委員會對全面修法表示贊同,認為草案基本保障合憲、合法並與法律體系統一,程序與文件齊備。但該委員會指出,草案含多項限制人權、公民權利的規定,須繼續審慎核查並直接在法律中具體規定。對於提高罰款上限,委員會認為過高罰款雖具威懾力,但部分情形可能不符合個人和企業的實際財務能力而難以見效,建議考慮補救措施、附加處罰等更根本的方案,並逐領域核查最高罰款額。對於延長時效,委員會提醒3年時效(特定情形可延至4年)與輕微犯罪5年追訴時效之間的界限會收窄,需極為慎重。
國會代表與律師的看法
海防市國會代表武文進認為,提高罰款對處理嚴重、故意、牟取不正當利益或造成重大後果的違法行為是必要的,可避免處罰威懾不足、違法者輕視罰款。但他提醒罰款應與違法性質、程度相稱,尤其對經營戶和小企業;若罰款超出支付能力致經營場所關閉、勞動者失業而後果仍未克服,需審視處罰是否真正達到目標。河內市律師團律師範玉清認為,當前考慮提高罰款是合適的,但修法不能只以加重罰款為目標,須符合社會實際與可執行性;新罰款額的適當性應按各領域評估,不宜一律提高,否則易引發社會反應、投訴或執行困難。
威懾效果與執行條件的討論
律師範玉清提出,提高罰款可能增強威懾,但並非罰款越高預防效果就相應提高;威懾效果取決於合理罰款額、發現違法行為的能力、處理的及時性、處罰決定的執行能力以及民眾和企業的法律意識。若罰款遠低於違法所得,部分主體可能把繳罰款當作經營成本,此時提高罰款是必要的。他主張在食品安全、環境保護、假冒偽劣商品或大規模經營違法等可能造成重大後果的領域,罰款應足以威懾並與行為危險程度及所獲非法利益相稱;同時須考慮違法者實際財務能力,同一罰款額對大企業微不足道,卻可能超出小經營戶的支付能力,缺乏區分可能造成不相稱負擔。他還強調應區分法律規定的最高罰款額與具體行為的實際罰款額,提高上限只是為處理嚴重違法提供更寬的法律界限,實際罰款仍須依各領域法律框架、性質、程度、後果及加重減輕情節確定,並建議起草機關逐領域核查後再決定提高上限,不宜僅因舊罰款長期適用就一律提高。
草案中的其他配套措施
除罰款上限與時效外,草案還調整處罰決定的執行規定,放寬延期、減繳、免繳罰款和分期繳納的條件,補充可延期、免於執行附加處罰和補救措施的情形。草案新增暫緩出境、查封生產經營場所或部分場所、停止供電供水、暫停車輛登記檢驗和駕駛許可、停止互聯網和電信服務或採取技術阻斷措施等強制措施,同時要求嚴格規定適用原則和條件,保障人權、公民權利,不影響與違法行為無關的個人和組織。草案還修改行政處理措施的適用條件,縮短部分措施的審議決定時間,將強制送教養機構、強制戒毒的決定權限移交鄉級人民委員會主席,將公立戒毒機構自願戒毒、教養學校的適用權限移交鄉級公安長。
全部報道(2)
2026-11-01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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