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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龙去脉
2026年10月23日上午,越南财政部长吴文俊在第十六届国会第二次会议上,提交了修订补充企业所得税法、非农业土地使用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条款的法律草案。草案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对荒废、未投入使用或延迟投入使用的非农业用地,按0.2%的税率征税,且不设起征限额;适用对象将依据土地法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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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龙去脉
编辑部整理提案提交国会审议
2026年10月23日上午,越南财政部长吴文俊在第十六届国会第二次会议上,提交了修订补充企业所得税法、非农业土地使用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条款的法律草案。草案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对荒废、未投入使用或延迟投入使用的非农业用地,按0.2%的税率征税,且不设起征限额;适用对象将依据土地法规定确定。
审查机构要求厘清依据
国会经济与财政委员会主任范文迈在审查报告中表示,审查机构基本赞同这一提案,但认为相关规定需与土地法衔接,并落实越共中央第21号决议。审查机构指出,草案第7条第8款与现行非农业土地使用税法及土地法修订草案仍存在不一致之处,尤其是适用对象的认定依据。审查机构要求起草机关厘清第8款与现行法律第7条第6款的关系,统一术语、概念、标准和适用范围,并说明0.2%税率与土地法规定的各项应缴款项之间的关系,避免重复设定义务,同时不减轻目前适用0.15%税率对象的义务。
总理要求明确概念
在10月23日的一次工作会议上,政府总理黎明兴表示,将指示财政部与农业和环境部配合,核查并明确荒废土地、延迟使用土地的概念、时间节点和税率。报道指出,非农业土地使用税政策主要适用于三类对象:农村居民用地和城市居民用地;非农业生产经营用地;以及用于经营目的的非农业用地。荒废或延迟使用的居民用地、非农业生产经营用地均在拟征税范围内。
专家关注认定标准与执行衔接
胡志明市资源与环境经济研究院院长范曰顺认为,这项税必须依据土地法,尤其是正在修订的土地法,明确荒废土地和延迟使用土地的概念与认定标准,否则可能出现征税对象错误或使用者应付了事的情况。胡志明市一名乡级土地干部指出,现行土地法对不投入使用的行为有规定,例如多年生作物用地连续18个月不使用可视为未投入使用并予以行政处罚,处罚后仍不使用的将收回土地;项目用地24个月不投入使用也将被处罚并延期,延期届满仍不使用的考虑收回。但实践中很难认定“连续不使用”,农村居民用地常与园地、农用地连在一起,居民只要挖渠、挖塘养鱼、改种作物等,就可被视为已有使用活动。
业界建议与现行实践
越南房地产经纪协会主席阮文定赞同对荒废土地征税,认为房地产税应针对囤积资产、投机对象,而非自住或生产经营使用者。他建议按荒废时间设计累进税率,并举例韩国对荒废或整治中土地,荒废超过2年税率为5%,5年后8%,7年后9%,超过10年为10%。律师阮海龙则提出,计算荒废征税的时间不应与土地处理时间重叠,例如土地法修订草案提出项目超过60个月不展开将收回土地;实践中胡志明市因未使用或延迟使用而被收回的土地项目数量,相对于该市正在设法解决的上千个长期受阻项目而言相当有限。报道还提到,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近日收回了高科技园区内千年公园项目的5块土地,此前西贡纺织股份公司自愿退还土地。
全部报道(2)
2026-10-25
2026-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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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脉络由越南中文社编辑部根据已收录报道整理,原始资料见参考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