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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龍去脈
2026年10月23日上午,越南財政部長吳文俊在第十六屆國會第二次會議上,提交了修訂補充企業所得稅法、非農業土地使用稅法和個人所得稅法若干條款的法律草案。草案中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對荒廢、未投入使用或延遲投入使用的非農業用地,按0.2%的稅率徵稅,且不設起徵限額;適用對象將依據土地法規定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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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龍去脈
編輯部整理提案提交國會審議
2026年10月23日上午,越南財政部長吳文俊在第十六屆國會第二次會議上,提交了修訂補充企業所得稅法、非農業土地使用稅法和個人所得稅法若干條款的法律草案。草案中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對荒廢、未投入使用或延遲投入使用的非農業用地,按0.2%的稅率徵稅,且不設起徵限額;適用對象將依據土地法規定確定。
審查機構要求釐清依據
國會經濟與財政委員會主任範文邁在審查報告中表示,審查機構基本贊同這一提案,但認為相關規定需與土地法銜接,並落實越共中央第21號決議。審查機構指出,草案第7條第8款與現行非農業土地使用稅法及土地法修訂草案仍存在不一致之處,尤其是適用對象的認定依據。審查機構要求起草機關釐清第8款與現行法律第7條第6款的關係,統一術語、概念、標準和適用範圍,並說明0.2%稅率與土地法規定的各項應繳款項之間的關係,避免重複設定義務,同時不減輕目前適用0.15%稅率對象的義務。
總理要求明確概念
在10月23日的一次工作會議上,政府總理黎明興表示,將指示財政部與農業和環境部配合,核查並明確荒廢土地、延遲使用土地的概念、時間節點和稅率。報道指出,非農業土地使用稅政策主要適用於三類對象:農村居民用地和城市居民用地;非農業生產經營用地;以及用於經營目的的非農業用地。荒廢或延遲使用的居民用地、非農業生產經營用地均在擬徵稅範圍內。
專家關注認定標準與執行銜接
胡志明市資源與環境經濟研究院院長範曰順認為,這項稅必須依據土地法,尤其是正在修訂的土地法,明確荒廢土地和延遲使用土地的概念與認定標準,否則可能出現徵稅對象錯誤或使用者應付了事的情況。胡志明市一名鄉級土地幹部指出,現行土地法對不投入使用的行為有規定,例如多年生作物用地連續18個月不使用可視為未投入使用並予以行政處罰,處罰後仍不使用的將收回土地;項目用地24個月不投入使用也將被處罰並延期,延期屆滿仍不使用的考慮收回。但實踐中很難認定“連續不使用”,農村居民用地常與園地、農用地連在一起,居民只要挖渠、挖塘養魚、改種作物等,就可被視為已有使用活動。
業界建議與現行實踐
越南房地產經紀協會主席阮文定贊同對荒廢土地徵稅,認為房地產稅應針對囤積資產、投機對象,而非自住或生產經營使用者。他建議按荒廢時間設計累進稅率,並舉例韓國對荒廢或整治中土地,荒廢超過2年稅率為5%,5年後8%,7年後9%,超過10年為10%。律師阮海龍則提出,計算荒廢徵稅的時間不應與土地處理時間重疊,例如土地法修訂草案提出項目超過60個月不展開將收回土地;實踐中胡志明市因未使用或延遲使用而被收回的土地項目數量,相對於該市正在設法解決的上千個長期受阻項目而言相當有限。報道還提到,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近日收回了高科技園區內千年公園項目的5塊土地,此前西貢紡織股份公司自願退還土地。
全部報道(2)
2026-10-25
2026-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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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脈絡由越南中文社編輯部根據已收錄報道整理,原始資料見參考來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