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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龙去脉
越南国会11月2日在主席陈青敏主持、副主席阮氏清调度下,于全体会议讨论《人体组织、器官捐献、移植及遗体捐献法》修订草案。讨论集中在捐献者及家属政策、公平透明的器官调配机制,以及扩大禁止行为范围。国会此前已收到大量公众、医学和法律专家意见,草案在11月1日完成新一轮修订。胡志明市代表阮明德建议审查草案第4条和第7条,确保与“捐献出于人道目的、不用于商业目的”的原则一致。他认为收费应只适用于处理、保存环节的技术、设备、物资和人力,避免让人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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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龙去脉
编辑部整理越南国会11月2日在主席陈青敏主持、副主席阮氏清调度下,于全体会议讨论《人体组织、器官捐献、移植及遗体捐献法》修订草案。讨论集中在捐献者及家属政策、公平透明的器官调配机制,以及扩大禁止行为范围。国会此前已收到大量公众、医学和法律专家意见,草案在11月1日完成新一轮修订。
胡志明市代表阮明德建议审查草案第4条和第7条,确保与“捐献出于人道目的、不用于商业目的”的原则一致。他认为收费应只适用于处理、保存环节的技术、设备、物资和人力,避免让人理解为人体来源生物制品被商业化。他还建议补充规定,对明知活动违反人道、自愿原则或带有商业、非法中介因素仍实施摘取、移植的医疗机构和执业人员予以处理,并禁止伪造、虚假确认亲属或血缘关系文件以“合法化”捐献移植档案。
安江省代表李英书提出,应具体规定对捐献者的长期健康跟踪、合法费用支付,以及在家属运送、移交遗体和办理丧葬方面提供支持。她强调感恩政策必须透明,不能成为换取捐献同意或优先获得器官的条件。为让贫困、偏远、边境和海岛地区患者实际获得移植机会,她建议在第36条增加移植前评估、转诊、交通、必要住宿和术后跟踪的费用支持机制,由政府明确资金来源、支持额度和支付机构;并在第29条明确调配机构、移植医院与地方医疗机构的对接责任,以减少患者往返。
胡志明市代表范仲仁认为,草案对18岁以下者捐献再生组织的决定权保护仍不足。11月1日修订稿规定,未成年人仅在无合适成年捐献者时,可向亲兄弟姐妹捐献再生组织,且须父母双方书面同意。他指出,10月初版本还要求捐献者本人与代理人共同同意,修订后只保留父母同意;孩子的意愿虽经咨询评估,但拒绝的法律效力没有单独规定。他建议赋予未成年人类似第23条第5款中成年人随时拒绝的权利,孩子须被单独询问,即使父母已书面同意,只要孩子拒绝就不得摘取。
为防止利益冲突和胁迫儿童捐献,范仲仁提出三项措施:仅允许未成年人向亲兄弟姐妹捐献再生组织;以医学标准认定“无合适成年捐献者”,不得把成年人拒绝捐献当作要求孩子替代的理由;允许摘取须由法院按民事程序在法定期限内决定。若暂不能采用,他建议设立不隶属于摘取医院的独立国家或地区伦理委员会。他并请求国会暂不通过第12条第1款đ项,直至上述保障写入法律。林同省代表郑氏秀英也主张,须按年龄和成熟程度向未成年人解释、咨询,只要本人反对就绝对不得摘取,并应明确咨询委员会独立确认儿童意愿、发现和处理利益冲突的责任。
围绕第28条器官调配,金瓯省代表陈氏花莉对第3款đ项把“发现、动员并维持捐献者的医疗机构内等待患者”列为独立优先标准表示保留,认为这可能影响不同医院患者间的公平。她建议优先顺序应依据紧急程度、医学相容性、移植成功可能性、等待时间及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不得取决于经济条件、居住地或登记等待的医院,相关标准须完整记录在国家数据库中以便检查监督。芹苴市代表范娇英诗建议将该标准改为仅在患者医学指标相同时适用,并主张以医学标准为主要排序依据,定期公开评分和调配结果,同时确保捐献者和受者匿名。
国会副主席阮氏清表示,国会重视并记录选民、公众、医学和法律专家的建设性意见。卫生部11月1日第8236号文件所附报告显示,草案收到的138项意见中,97项已吸收、41项已解释。修订稿取消了18岁以下者登记捐献和按年龄分组的规定,绝对禁止从活体未成年人摘取器官及非再生组织,并将未成年人捐献再生组织的对象缩小至亲兄弟姐妹,且须无合适成年捐献者、捐献者健康达标并接受独立咨询、本人与父母或监护人共同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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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1-02

越南国会审议器官捐献法修订草案,代表关注公平与未成年人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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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来源2家媒体 · 3篇媒体报道 ⌄
以上脉络由越南中文社编辑部根据已收录报道整理,原始资料见参考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