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1月2日在主席陈青敏主持、副主席阮氏清调度下,于全体会议讨论《投资法》修订草案及《人体组织、器官捐献、移植与遗体捐献法》修订草案。讨论中,多名代表围绕未成年人捐献、脑死亡或循环死亡后器官摘取条件,以及器官调配优先顺序提出意见。

代表陈氏花梨(金瓯省代表团)指出,草案对18岁以下人体器官捐献已收窄范围且规定较严,但该领域敏感,仍需确保符合实际、客观透明。她针对第20条第1款提出,已登记死后捐献器官的成年人仍须取得家属代表书面同意,这一规定的法律定位需要厘清:登记体现本人生前对自身身体的意愿,若登记合法却完全取决于家属同意,则登记的法律效力与家庭决定权范围都应明确。

陈氏花梨警告,规定不具体可能带来两方面后果:一是捐献者去世后的自主决定权未获充分保障和尊重;二是家庭成员意见不一,会让医疗机构在执行中遇到困难。她建议起草机构研究修改第1款,对已合法登记或书面表达死后捐献意愿的成年人,器官摘取应建立在尊重捐献者意愿的基础上。

关于第28条器官调配优先顺序,陈氏花梨建议继续完善第3款,优先顺序应依据急救程度、医学相容程度、移植成功可能性、等待时间及法律规定的特殊优先情形确定,并确保公平、客观、透明,不取决于经济条件、居住地或患者登记等待移植的医疗机构。她提出,调配标准和决定应记录在国家数据库中,以便事后检查监督。

代表郑春安(同奈市代表团)表示,法律应最大限度保护捐献者、患者和医生,同时严格控制被利用、被强迫捐献器官的风险。他称器官和组织捐献是崇高善举,法律的责任是以严密、人道的规定保护这一善举,让捐献者受到保护、民众信任、医生有稳固法律依据救治病人。

郑春安指出,第10条只允许18岁以上者登记捐献,但第12条第1款d项允许18岁以下者在无合适成年捐献者且父母同意时,向亲兄弟姐妹捐献可再生组织;第12条、第20条也允许在脑死亡或循环死亡后经代表书面同意摘取组织和器官。他认为这些规定需充分宣传,避免误解和以偏概全,并应补充按认知能力记录18岁以下者意见的机制;当该人有能力认知并表达反对时,不得摘取组织,避免家庭情感和责任变成压力或强迫。

郑春安还提出,必须严格控制脑死亡、循环死亡的判定流程,防止被利用而仓促摘取器官;所有患者都应获得充分治疗和急救,捐献可能性不得左右或影响治疗过程。他表示,脑死亡判定委员会的任务是按专业标准判定死亡状态,无权允许让病人死亡以捐献器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