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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國會審議器官捐獻法修訂草案,代表關注公平與未成年人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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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國會審議器官捐獻法修訂草案

11月2日,越南國會主席陳青敏主持,國會討論《投資法》修訂草案及《人體組織器官捐獻與移植法》修訂草案。代表陳氏花李建議確保公平客觀透明,並明確腦死亡或循環死亡後摘取器官須家屬書面同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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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國會11月2日在主席陳青敏主持、副主席阮氏清調度下,於全體會議討論《人體組織、器官捐獻、移植及遺體捐獻法》修訂草案。討論集中在捐獻者及家屬政策、公平透明的器官調配機制,以及擴大禁止行為範圍。國會此前已收到大量公眾、醫學和法律專家意見,草案在11月1日完成新一輪修訂。胡志明市代表阮明德建議審查草案第4條和第7條,確保與“捐獻出於人道目的、不用於商業目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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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國會11月2日在主席陳青敏主持、副主席阮氏清調度下,於全體會議討論《人體組織、器官捐獻、移植及遺體捐獻法》修訂草案。討論集中在捐獻者及家屬政策、公平透明的器官調配機制,以及擴大禁止行為範圍。國會此前已收到大量公眾、醫學和法律專家意見,草案在11月1日完成新一輪修訂。胡志明市代表阮明德建議審查草案第4條和第7條,確保與“捐獻出於人道目的、不用於商業目的”的原則一致。他認為收費應只適用於處理、保存環節的技術、設備、物資和人力,避免讓人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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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部整理

越南國會11月2日在主席陳青敏主持、副主席阮氏清調度下,於全體會議討論《人體組織、器官捐獻、移植及遺體捐獻法》修訂草案。討論集中在捐獻者及家屬政策、公平透明的器官調配機制,以及擴大禁止行為範圍。國會此前已收到大量公眾、醫學和法律專家意見,草案在11月1日完成新一輪修訂。

胡志明市代表阮明德建議審查草案第4條和第7條,確保與“捐獻出於人道目的、不用於商業目的”的原則一致。他認為收費應只適用於處理、保存環節的技術、設備、物資和人力,避免讓人理解為人體來源生物製品被商業化。他還建議補充規定,對明知活動違反人道、自願原則或帶有商業、非法中介因素仍實施摘取、移植的醫療機構和執業人員予以處理,並禁止偽造、虛假確認親屬或血緣關係文件以“合法化”捐獻移植檔案。

安江省代表李英書提出,應具體規定對捐獻者的長期健康跟蹤、合法費用支付,以及在家屬運送、移交遺體和辦理喪葬方面提供支持。她強調感恩政策必須透明,不能成為換取捐獻同意或優先獲得器官的條件。為讓貧困、偏遠、邊境和海島地區患者實際獲得移植機會,她建議在第36條增加移植前評估、轉診、交通、必要住宿和術後跟蹤的費用支持機制,由政府明確資金來源、支持額度和支付機構;並在第29條明確調配機構、移植醫院與地方醫療機構的對接責任,以減少患者往返。

胡志明市代表範仲仁認為,草案對18歲以下者捐獻再生組織的決定權保護仍不足。11月1日修訂稿規定,未成年人僅在無合適成年捐獻者時,可向親兄弟姐妹捐獻再生組織,且須父母雙方書面同意。他指出,10月初版本還要求捐獻者本人與代理人共同同意,修訂後只保留父母同意;孩子的意願雖經諮詢評估,但拒絕的法律效力沒有單獨規定。他建議賦予未成年人類似第23條第5款中成年人隨時拒絕的權利,孩子須被單獨詢問,即使父母已書面同意,只要孩子拒絕就不得摘取。

為防止利益衝突和脅迫兒童捐獻,範仲仁提出三項措施:僅允許未成年人向親兄弟姐妹捐獻再生組織;以醫學標準認定“無合適成年捐獻者”,不得把成年人拒絕捐獻當作要求孩子替代的理由;允許摘取須由法院按民事程序在法定期限內決定。若暫不能採用,他建議設立不隸屬於摘取醫院的獨立國家或地區倫理委員會。他並請求國會暫不通過第12條第1款đ項,直至上述保障寫入法律。林同省代表鄭氏秀英也主張,須按年齡和成熟程度向未成年人解釋、諮詢,只要本人反對就絕對不得摘取,並應明確諮詢委員會獨立確認兒童意願、發現和處理利益衝突的責任。

圍繞第28條器官調配,金甌省代表陳氏花莉對第3款đ項把“發現、動員並維持捐獻者的醫療機構內等待患者”列為獨立優先標準表示保留,認為這可能影響不同醫院患者間的公平。她建議優先順序應依據緊急程度、醫學相容性、移植成功可能性、等待時間及法律規定的特殊情形,不得取決於經濟條件、居住地或登記等待的醫院,相關標準須完整記錄在國家數據庫中以便檢查監督。芹苴市代表範嬌英詩建議將該標準改為僅在患者醫學指標相同時適用,並主張以醫學標準為主要排序依據,定期公開評分和調配結果,同時確保捐獻者和受者匿名。

國會副主席阮氏清表示,國會重視並記錄選民、公眾、醫學和法律專家的建設性意見。衛生部11月1日第8236號文件所附報告顯示,草案收到的138項意見中,97項已吸收、41項已解釋。修訂稿取消了18歲以下者登記捐獻和按年齡分組的規定,絕對禁止從活體未成年人摘取器官及非再生組織,並將未成年人捐獻再生組織的對象縮小至親兄弟姐妹,且須無合適成年捐獻者、捐獻者健康達標並接受獨立諮詢、本人與父母或監護人共同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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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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