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反映,居住在峴港安海坊的L.M.D.先生申請分割土地但遭到拒絕處理。

D.先生的第59號地塊面積為1,433.8平方米,源自韓江沿岸旅遊服務區的各個地塊,依據峴港市人民委員會2011年1/500詳細規劃。

根據該規劃,該地塊被劃分為四個城市住宅地塊,其中兩個地塊面積為300平方米,一個地塊面積為441.1平方米。

隨後上述地塊被合併為面積為1,341.1平方米的地塊,獲得紅皮書,並轉讓給D.先生。

2024年,D.先生換髮了紅皮書,並繼續接收額外92.7平方米的轉讓。D.先生完成了地塊合併手續,形成第59號地塊,面積為1,433.8平方米,並獲得證書。

由於有需求,2025年D.先生建議將第59號地塊分割為三個地塊,包括:兩個面積為300平方米的地塊;一個面積為833.8平方米的地塊。

然而土地登記機構不予處理。

L.M.D.先生已起訴峴港第2區土地登記辦公室分支機構至法院。

與此同時,在和進鄉(峴港),另外兩個地塊被分割為總共97塊土地。

具體來說,第234號地塊,面積為10,681.4平方米(住宅用地2,350平方米,其他常年作物用地8,331.2平方米)被分割為75塊;第107號地塊,面積為3,138平方米(住宅用地400平方米,花園用地2,738平方米)被分割為22塊。

峴港:為何有的地方能分割75塊土地,有的地方申請分割地塊卻不行?

關於上述問題,峴港農業與環境廳就L.M.D.先生的分割地塊事宜表示:

2012年,峴港市人民委員會頒佈第7668號決定,批准調整韓江沿岸旅遊服務區1/500詳細建設規劃,上述地塊屬於別墅住宅用地。

該地塊面積調整為1,433.8平方米,隨後投資者轉讓給L.M.D.先生。

L.M.D.先生建議將第59號地塊分割為三個地塊,為子女建造住房……

根據峴港市人民委員會2024年10月7日第32號決定關於不符合分割地塊條件的規定:“地塊位於已有1/500詳細規劃至每個地塊的區域,且已獲有權限機關批准,除本條第2款b點規定的情況外”。

L.M.D.先生申請分割的地塊位於根據第7668號決定批准調整1/500詳細建設規劃的區域。

因此,職能部門認為L.M.D.先生的分割地塊申請不符合第32號決定的規定。

關於和進鄉的兩個分割地塊案例:

這些地塊已由第4區土地登記辦公室分支機構確認分割檔案不屬於像L.M.D.先生案例那樣已有1/500詳細規劃的區域,且這些案例均符合2024年《土地法》和第32號決定關於分割地塊的規定。

法院觀點不同

峴港第2區人民法院在一審中已全部接受L.M.D.先生的起訴請求。

宣佈第2區土地登記辦公室分支機構不辦理分割地塊手續的行為違法。強制該機構必須履行職責,依法審查分割地塊事宜。

根據法院,依據峴港市人民委員會第32號決定,城市住宅用地的最小面積為60平方米。考慮預計分割後的地塊(包括兩個300平方米的地塊,一個833.8平方米的地塊)均遠超此限額。

關於詳細建設規劃的法律效力,峴港市人民委員會第7668號決定、第3342號決定是批准調整規劃以管理土地使用功能和一般建築指標的文件。

沒有任何條款規定限制個人在已合法獲得紅皮書的地塊上分割土地的權利。

實際上,起訴人申請分割的面積與已穩定確立的獨立別墅指標完全相符。

因此,分割地塊不會改變規劃的本質,實際上是恢復先前已有權限國家機關批准的分塊狀態。

關於適用第32號決定:

法院認為,被告僅關注第8條第1款b點關於在已有1/500規劃區域限制分割地塊的規定,但未全面審查同一條第2款b點。

第2款的規定已為土地使用人按照詳細規劃正確分割已合併地塊開闢了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