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正在就修改和補充關於道路交通秩序安全違規處罰的第168號法令(2024年)徵求意見。

草案重點修改和補充了多組違規行為的處罰,其中處罰權限也進行了大幅調整。

據此,法令提議正在執行公務的人民公安戰士有權:處以最高750萬越南盾的罰款(取代目前的50萬越南盾)——是目前金額的15倍。同時有權沒收價值不超過1500萬越南盾的違規物品和工具。

機動警察連級單位首長有權處以最高1500萬越南盾的罰款(是目前150萬越南盾的10倍)。同時有權沒收價值不超過3000萬越南盾的違規物品和工具。

派出所所長、機動警察營級單位首長、站長、隊長有權處以最高2250萬越南盾的罰款(是目前250萬越南盾的9倍);吊銷許可證、執業證書有效期或暫停活動期限。同時有權沒收價值不超過4500萬越南盾的違規物品和工具。

鄉級公安首長有權處以最高3750萬越南盾的罰款(是目前250萬越南盾的15倍)。同時該級別還有權吊銷許可證、執業證書有效期或暫停活動期限等。

此外,在提交給政府的報告中,公安部還提議修改和補充交通警察在處罰與駕照考試相關的違規行為方面的權限劃分。

提議交通警察將處罰的違規行為包括:擅自更改或使用考試軟件、計分設備、考試車輛;在理論考試室使用計算機連接外部網絡違反規定;在考試期間故意讓車輛、計分設備運行不準確;在考試期間在考試場地、考試車輛上放置違反規定的標誌、符號等。

此舉是為了適應公安部已從交通運輸部(現為建設部)接管國家管理、考試和頒發駕照的職責。

如果獲得通過,新法令將於7月1日生效。其他一些特殊規定將在2028年1月1日和2029年1月1日之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