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部部長黃青松已簽署報告,初步採納並解釋國會代表關於公證法若干條款修訂草案的意見。
提議取消以適應技術發展,完善數據庫
據此,在草案中,政府提議修改現行公證法第50條,取消關於參與交易者在公證員見證下籤署公證文件時需拍照的規定。
第50條第4款也修改為,當公證申請人要求時,按指印可與簽名同時進行。
司法部表示,不規定參與交易者在公證員見證下籤署公證文件時需拍照的程序,減少允許在公證文件中按指印與簽名同時進行的兩種情形。
關於此內容,國會代表基本贊同此規定,旨在簡化公證手續,加強應用電子身份識別和生物識別技術以驗證公證申請人,防止公證活動中的偽造行為。
此外,有意見建議繼續研究、評估拍照和按指印與簽名同時進行的實際執行情況,以更明確地說明修改、補充這些程序的基礎,確保政策的穩定性、可行性和適當性,以及交易的法律安全性。
關於此內容,司法部明確指出,提議修改、補充公證活動中的拍照和按指印規定,符合技術發展和新階段數據庫的完善。
具體而言,目前電子身份識別和生物識別技術已廣泛實施,人口、戶籍等數據庫已由數據主管機構根據第66.7/2025號決議的要求公佈,該決議規定在辦理公證申請時基於數據削減和簡化行政手續。
目前公證執業機構已自行配備生物識別技術個人驗證設備、專用掃描儀或使用VNeID應用程序來驗證公證申請人,防止偽造。
因此,如草案的修改是適當的,有助於簡化公證手續,為公證申請人創造更便利的條件。
解散各地公證室
有意見建議保留公證室,因為公證室在專業性和活動質量方面發揮主導作用,服務於省級範圍內的政治任務和公證國家管理工作。
關於此內容,司法部表示,為執行推進公證活動社會化的方針,2024年公證法已授權政府規定完成公證室轉為公證辦公室、解散各地公證室的時間表。
在此基礎上,第104/2025號法令已詳細規定公證法若干條款和執行措施,規定了完成公證室轉換和解散的時間表。
具體而言,對於完全自行保障經常性支出和投資支出的公證室,最遲為2026年12月21日。
對於完全自行保障經常性支出的公證室,最遲為2027年12月31日。對於不屬於上述各組的公證室,最遲為2028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