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胡志明市人民法院對6名被告進行一審審判,案件涉及“非法儲存和買賣毒品”,被告包括曾伯芳(53歲)、鄭松柏(58歲)、黃明勝(35歲)、範青新(30歲)、陳美燕(28歲)和武團一慶(26歲)。

根據起訴書,2024年5月31日晚,曾伯芳在舊第八郡國際三岔路口(胡志明市)向一名名為鹽(身份不明)的婦女購買了一包甲基苯丙胺毒品。隨後,芳將其分成3包用於使用和銷售獲利。

2024年6月1日晚,芳在第六郡第四坊(現為平仙坊)區域向黃明勝出售一包毒品(重量3.1467克),獲利20萬越南盾。

2024年6月3日下午,鄭松柏來到芳家,交付一包以1200萬越南盾購買的甲基苯丙胺毒品,請求保管。隨後,芳取出一部分供柏使用,其餘部分繼續保管。

約當晚21時30分,芳被公安發現並逮捕,當時正保管著柏寄放的毒品以及自己的2包毒品。

調查過程中,柏僅承認寄放50克毒品用於使用,不承認此前發現的更大數量。

與此同時,黃明勝從芳處購買毒品後,將其分成小份再次出售。2024年6月3日,勝向範青新出售一包(2.3402克)。剩餘部分未來得及消費即被發現。

範青新購買毒品後,繼續分成小份以獲利銷售。此前,新還向一名名為孝(身份不明)的人購買毒品,分成2包,一包自用,一包以100萬越南盾的價格轉售給陳美燕,獲利60萬越南盾。

陳美燕繼續將毒品分成小份,以60萬越南盾的價格轉售給武團一慶。

在調查機構和法庭上,各被告均承認犯罪行為。審判委員會認定,被告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國家對毒品的管控規定,需嚴肅處理。

最終,胡志明市人民法院判處曾伯芳18年監禁;鄭松柏12年監禁;武團一慶2年6個月監禁,罪名是“非法儲存毒品”。

被告範青新被判處3年監禁,陳美燕2年9個月監禁,黃明勝3年6個月監禁,罪名均為“非法買賣毒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