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未成年人司法法》,審判長決定適用兩種轉向處理措施,包括訓誡和禁止前往可能導致重新犯罪的地點。
具體而言,被告H.將在嘉萊省安老鄉人民委員會接受為期3個月的訓誡。同時,在6個月內,H.被禁止前往卡拉OK店或現場消費酒類的營業場所。
上述措施的執行期限自執行人到達嘉萊省安老鄉人民委員會聽取決定公佈之日起計算。
審判委員會還決定對被告H.中止案件,撤銷臨時拘留措施並當庭釋放。
在社區執行措施期間,如果未成年人離開居住地或變更居住地,必須遵守《未成年人司法法》第81條的規定。
如果在延期期間故意違反義務一次,或在執行期間違反兩次以上,可根據該法第82條第3款的規定,改為在教養學校進行教育措施。
根據起訴書,M.H.H.是潘氏氏、黎氏氏等人共同實施的容留賣淫和介紹賣淫案件中的未成年被告。這兩名被告允許其管理的卡拉OK場所的女服務員向客人賣淫。
在此事件中,H.是服務員,負責協助如粘貼玻璃門膠帶、關燈和看守門口,以便服務員實施賣淫行為。H.被指控犯有《刑法》第327條第1款規定的容留賣淫罪,刑期為1至5年監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