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國會提交關於提議軍官、軍隊幹部、公務員可成為公職律師的報告

4月20日上午,司法部部長黃青松已向國會提交關於試點公職律師制度的國會決議草案。

在8個部委、10個省市試點

據此,草案規定公職律師試點在8個部委組織和實施,包括國防部、公安部、建設部、財政部、司法部、工商部、外交部、農業與環境部。

同時在10個省市人民委員會試點:河內市、胡志明市、峴港市、海防市、芹苴市、廣寧省、慶和省、林同省、同奈省和北寧省。

試點時間從2026年10月1日至2028年9月30日,對正在進行的案件、事務有過渡處理機制。

草案指出,公職律師是幹部、公務員、職員、人民軍隊軍官、人民公安軍官、在國有企業工作的人員,其所有者代表為上述試點部委、省市人民委員會規定的機構,被授予律師執業證書,以執行具有法律性質的工作,旨在保護國家機關、政治體系內的機構、組織、國有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本決議和相關法律規定。

公職律師不包括正在執行法律援助的職員。

草案明確指出,國家區域是上述試點部委、省市人民委員會規定的部委、地方所屬的機構、組織。

包括國家機關、武裝力量單位、國家成立的組織、投資基礎設施、提供全部或部分活動經費以及根據企業法規定的國有企業。

部長黃青松表示,草案規定公職律師標準必須同時滿足幹部、公務員標準和律師執業標準,具有政治素質、道德、職業素養、實踐經驗。

關於公職律師的工作範圍是諮詢、代理、參與訴訟、解決國內和國際投資、貿易、國際公法、國際私法、行政、民事案件和爭議,並參與民事、行政判決執行過程,根據法律規定。

在經濟社會項目建設和實施過程中提供法律諮詢,諮詢和參與解決複雜、長期的申訴、控告案件。其他具有法律性質的工作…

草案還規定了權利、義務、使用程序、制度、政策等內容。

向國會提交關於提議軍官、軍隊幹部、公務員可成為公職律師的報告

研究、補充公職律師政策以吸引、留住人才

在提交審查報告時,法律與司法委員會主任潘志孝表示,委員會贊同頒佈決議的必要性。

審查機構認為,關於公職律師標準和公職律師工作範圍的規定已緊密遵循政治局的結論。

然而,審查機構建議研究補充決議草案中的規定,或交政府規定幹部、公務員、職員、軍官根據工作崗位執行任務。

同時是公職律師執行任務,既要確保良好發揮公職律師作用,又不影響管理這支隊伍的機構、組織、單位的功能、任務、權限執行。

委員會基本同意規定公職律師的每月補助制度和按案件、事務的津貼制度。

但建議僅對公職律師是幹部、公務員、職員、軍官適用此制度,不對在國有企業工作的公職律師適用。

有意見認為,公職律師的每月補助政策不合適,因為公職律師按案件、事務執行任務,建議僅規定公職律師享受按案件、事務的津貼。

此外,有意見建議研究、補充公職律師政策,以吸引、留住該領域的高質量人力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