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上午,文化體育與旅遊部部長林氏芳清受總理委託向國會提交關於越南文化發展突破性機制政策的決議草案。該草案旨在制度化黨的主張,為文化領域增加資源、投資機制和優待政策。
在文化發展政策的總體框架中,確立越南文化日旨在為弘揚和傳播文化價值的活動創造社會里程碑。
審查此內容時,文化與社會委員會主任阮德勝表示,委員會同意政府關於越南文化日的提議。然而,有意見認為“勞動者休假並領取全額工資”的規定直接涉及勞動法。
根據路線圖,國會將在10月的第二次會議上按照簡化程序審議並通過《勞動法》若干條款的修訂補充法。因此,文化與社會委員會建議在《勞動法》中規定此內容,以確保法律體系的統一性和一致性。

隨後在小組討論中,海防市代表團副團長阮氏越娥代表同意將越南文化日定為11月24日,但強調需要區分確立紀念日和規定休假、領取全額工資,因為這是兩項不同的政策,不應合併在同一決議中。
阮氏越娥表示,目前所有節假日領取全額工資的制度集中在2019年《勞動法》中。如果決議額外增加一天休假,將產生法律外的例外,可能導致法律體系碎片化。
這位女代表分析,增加帶薪休假日意味著擴大勞動者的權利,同時產生僱主的支付義務。這是一項具有廣泛經濟社會影響的政策,需要充分評估,並在休假天數、勞動生產率和成本之間進行總體平衡。
河內市代表釋寶嚴和尚評價確立越南文化日是一項值得稱讚的倡議,但認為如果僅停留在休假和免費參觀,傳播效果將有限。他建議將這一天設計為國家級文化事件,結合節日、創意產業周、刺激旅遊和文化消費等活動,既具有精神意義又創造經濟價值。
解釋時,文化體育與旅遊部部長林氏芳清表示,11月24日是眾多重大節日之一,同時也是組織活動以提高民眾文化享受水平和發揮全民族團結力量的時機。
部長表示,最初方案是在10月的第二次會議上將此內容納入《勞動法》修訂,但如果等待法律生效,將無法及時實施於今年。因此,起草機構提議將其納入決議,以便有法律依據儘早實施。
“我們正在建議制定11月24日的活動框架,並建議各位代表支持將此內容納入決議。修訂法律時,將繼續計算和完善,”部長說。
文化發展突破性政策的10個組
除了越南文化日的內容外,草案提出了10個政策組,旨在增加文化發展的資源和動力。其中,國家預算確保每年總支出的至少2%用於此領域,同時鼓勵調動社會資源。
同時,政府提出支持獲取土地、場地、稅收優惠、費用的機制,以形成文化創意產業集群和園區;並允許社區居民參與管理和運營一些基層文化體育設施。
優待政策也得到擴展,如對電影、藝術表演、體育健身徵收5%的增值稅;對通過拍賣購得並帶回國內用於非營利展示的頂尖藝術作品、國寶、珍貴古董免徵進口稅和海關費用。
關於人力資源,草案提議特殊優待機制,包括國內外深度培訓、在某些情況下不經考試招聘、增加藝術家和藝人的職業津貼,以及支持職業轉換當年齡超限時。
與此同時,國家重點關注保護和發揚民族文化遺產價值,同時訂購創作和傳播具有高思想和藝術價值的作品。通過越南文化周、越南街區模式和國際博物館展覽計劃,加強向國外推廣越南國家和人民形象的活動。
文化與社會委員會基本同意吸引文化發展資源的方向,但建議明確適用優待政策的原則,以避免與現行規定重疊,同時確定試點地區的選擇標準並確保資源平衡能力。
對於成立文化藝術基金的主張,審查機構建議仔細評估組織模式、治理機制、資金籌集方式、國家和私營部門的參與比例,以及風險分擔原則。同時,不使用基金經費支付管理機構。
決議草案預計將於4月23日由國會表決通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