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一天多的審訊,今天(4月21日)中午,檢察院代表公佈了起訴書,指控48歲的範光善先生(原河東舊區富林坊人民委員會副主席)犯有組織非法使用毒品罪,其行為是發起邀請朋友“搖頭”。

原富林坊副主席被檢察院建議判處6年至6年6個月徒刑。

被指控與原坊副主席一同參與毒品“派對”的三人包括:賴國越(居住在河內市香山鄉)被建議判處7年6個月至8年徒刑;卡拉OK廳的兩名女員工阮翠瓊(23歲,居住在河內市永興坊)被建議判處7年至7年6個月徒刑,以及何氏賢(23歲,居住在清化省厚祿鄉)被建議判處2年6個月至3年徒刑。

上述三人被檢察院指控與被告範光善一同犯有組織使用毒品罪。

在法庭上公佈起訴書時,檢察院代表評估此案中被審判的這些人清楚認識到毒品的危害,知道購買、儲存、組織非法使用毒品的行為會受到法律嚴懲,但仍故意實施。他們的犯罪行為被評價為“表現出對法律的蔑視”。

被告們的行為不僅侵犯了國家對成癮物質的壟斷管理政策,還對秩序、社會安全產生負面影響,加劇社會弊端並引起輿論不滿,因此需要適用嚴厲刑罰以起到威懾和普遍預防作用,起訴書指出。

據公訴機關稱,被告們因坦白交代、悔過自新而享有減輕情節,一些人還有工作成績、家庭對革命有貢獻、處境困難或是少數民族成員。

然而,黃金卡拉OK廳的業主鄧氏紅玲和鄧世中被認定有加重情節,因為他們引誘18歲以下人員參與犯罪。

因此,檢察院建議法院判處玲和中每人7年6個月至8年徒刑,罪名是非法買賣毒品,以及9年至9年6個月徒刑,罪名是組織非法使用毒品。

綜合刑罰,玲和中被建議判處16年6個月至17年6個月徒刑。

根據指控,中是出面租賃場所經營卡拉OK廳的人。初期,該廳正常經營,為客人提供唱歌服務。

然而,後來發現有一些客人到該廳組織“搖頭”,因此中與姐姐商量,一致決定經營該廳以服務客人使用毒品。中從未源不明的渠道購買毒品,交給玲藏匿並轉售給客人以獲利,起訴書指出。

據此,玲和中將黃金廳組織成兩個獨立區域,包括卡拉OK區和旅館區,分成多個密閉房間,預先安裝音響系統、燈光以及服務使用毒品的工具。服務價格按卡拉OK房間的小時計費或旅館區的12小時套餐計費。

業主招聘多名員工就地食宿,分成兩組女服務員,甚至參與與客人一同使用毒品,而男員工則準備工具並在外部警戒。活動分為日班和夜班,其中夜班因大部分客人此時前來“搖頭”而加強人手。

玲和中被指控輪流管理、運營該廳內組織使用、買賣毒品的整個封閉鏈條。

公安突擊檢查黃金卡拉OK廳時,發現業主、員工和客人在VIP區的兩個房間和旅館區的三個房間正在組織“搖頭”,存在購買、儲存、組織非法使用毒品的行為。

範光善先生(原富林坊副主席)在黃金廳的房間內被當場抓獲組織使用毒品。

訴訟機關認定善先生是發起者,邀請賴國越租賃房間使用毒品。兩人商定越先支付房間費和購買毒品的錢,善事後歸還。

越聯繫黃金廳業主預訂房間、購買毒品,並叫來兩名女員工阮翠瓊和何氏賢提供服務,組織“搖頭”。

在這裡,員工將毒品直接帶入房間,善的團隊一同使用,女員工直接“炒K”,分小份並邀請客人。當毒品用完時,越繼續叫玲提供更多,毒品隨後立即送上。“搖頭派對”僅在公安突襲檢查、當場抓獲時才停止。

在審訊部分,律師就供詞中的矛盾審問賴國越。根據審訊筆錄,越供認曾與範光善在黃金廳使用毒品,並且大約兩年前也曾到過這裡。然而,在法庭上,越又供認只到過該廳一次。

在法庭上,越認為由於記不準確,所以在調查機關供述不正確,同時確認被當場抓獲使用毒品是第一次到黃金廳。被告也否認與善事先商定費用,表示兩人只是社會相識,沒有上下級關係。

在法庭上,善先生確認沒有事先商定支付事宜,購買毒品的付款人是被告越。原坊副主席供認被抓獲是第一次到該廳,並認為兩人之間沒有指示或依賴關係。

調查過程中,範光善供認由於喝醉,所以不記得誰是組織“搖頭”的發起者。原坊副主席確認雙方尚未商定出資事宜,但由於越先付款,所以如果需要,他將分擔房間費、毒品費、員工費的一半。

而越確認善先生是發起邀請“搖頭”的人,叫毒品和員工服務都得到了善的同意。

調查機關認定範光善和賴國越一同使用毒品是事先商量、一致的,其中善是發起者。

卡拉OK廳業主的妻子被建議緩刑

關於包庇犯罪行為,根據起訴書,得知黃金卡拉OK廳被檢查後,鄧世中叫來妻子陳美玲、妻弟陳明日以及一些員工返回清理現場。

在這裡,玲撕掉公安機關在出入口的封條,日和另一人破鎖進入內部。該小組隨後清理、藏匿毒品和許多相關物證,但尚未完成就被職能部門發現、逮捕。

檢察院建議法院判處陳美玲12-18個月徒刑,但給予緩刑,罪名是包庇犯罪。

其餘被告,有人被建議最低12-18個月徒刑但給予緩刑,有人被建議最高15年6個月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