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副總理阮文勝簽署第390/2026/NĐ-CP號議定,自10月16日起施行,修訂補充關於黃金經營活動管理的第24/2012/NĐ-CP號議定。新議定將當日黃金買賣須使用非現金支付的門檻從2000萬越盾下調至500萬越盾,降幅為四倍。按現行金價折算,500萬越盾約合0.3錢黃金。

根據修訂後的第4條第10款,客戶當日購買、出售黃金價值達到500萬越盾及以上,須依照非現金支付相關法律規定,通過非現金支付工具完成結算。此前第232/2025/NĐ-CP號議定規定的門檻為當日2000萬越盾及以上。

新議定同時調整珠寶首飾類黃金的生產、加工和買賣管理:該類活動不再列為有條件投資經營行業。但從事此類活動的組織和個人仍須遵守產品質量、標準計量、商品標籤、明碼標價、發票憑證、稅務、消防、環保、消費者權益保護及反洗錢等規定。

議定還取消了第24號議定中關於珠寶首飾黃金生產、加工和買賣的若干規定。國家銀行在10月16日前簽發的珠寶首飾黃金生產資格證,不再作為從事該生產的條件;已提交但尚未處理的新發、補充申請,國家銀行將停止辦理並通知申請人,已繳納的費用按相關規定處理。

在原料黃金進出口方面,與外國夥伴簽訂加工合同、從事珠寶首飾黃金生產和加工的企業,可獲考慮簽發原料黃金進口許可,進口量須與加工合同及產品出口需求相符。外資企業則由越南國家銀行依據其生產能力、加工合同履行或出口情況,按年審核簽發原料黃金進口許可證。企業須建立信息系統,完整準確存儲進口原料黃金的進出口、買賣、使用和庫存數據,並按規定連接、提供給國家銀行。

議定還補充了相關部門職責:越南國家銀行負責檢查金條生產經營及黃金進出口活動;科技部負責制定並公佈珠寶首飾黃金和金條的國家標準,同時檢查管理流通中黃金的質量和計量。10月16日前已簽發的黃金進出口許可、原料黃金暫進復出許可及進出口限額,繼續有效至期限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