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起訴書,陶氏嬌鶯和黎氏金和相識,因為兩人此前曾在一段時間內共同擔任金融公司(FE Credeit、Smartnet、Bankus…)的諮詢師、諮詢團隊經理、總監/總經理。

2022年7月,嬌鶯請黃文林(嬌鶯的男友)成立P&L公司,以實施未來資產公司貸款產品的諮詢工作。

2022年10月,嬌鶯遇見黎氏金和,並共同商定每人出資3億越南盾(50%資本),租用房屋設立公司分支機構,購買辦公設備,以便利未來資產公司貸款產品的諮詢工作,同時通過諮詢形式,將客戶銀行信用卡賬戶中的資金從信用卡轉換為ATM卡(諮詢聲稱免手續費但實際扣留,侵佔客戶交易金額的25-27%)。

為實施犯罪行為,嬌鶯購買使用銀行信用卡的個人客戶信息數據,註冊、借用、租用在線商品銷售店鋪(虛擬店鋪),通過電子支付平臺Alepay/Vimo進行在線支付。

金和僱人編寫隱藏撥出電話號碼的軟件,創建虛擬電話號碼,僱傭阮文良、阮德平擔任IT員工管理網站。

嬌鶯和金和與黎氏雪香(金和的姐姐)和楊寶珍(金和的親戚)達成協議,負責放款、從個人賬戶預支資金轉給客戶(交易金額的75%),可獲得交易金額1%的報酬。

客戶信用卡賬戶的資金通過電子支付平臺Alepay/Vimo轉入嬌鶯(虛擬店鋪所有者)的個人賬戶後,嬌鶯轉賬給雪香、寶珍以扣除已放款金額和預支放款費用,隨後雪香、寶珍將剩餘金額轉賬給金和,用於支付分支機構運營費用和員工薪資。剩餘部分由嬌鶯和金和平分。

根據起訴書,嬌鶯和金和擔任組織、主謀、指揮犯罪實施的角色,需對整個系統侵佔的18億越南盾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