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再依賴居住地辦理戶籍登記
2014年《戶籍法》規定出生登記、死亡登記、婚姻狀況確認與個人居住地相關,通常是常住地或暫住地。這使得許多人不得不返回原籍辦理手續,特別是在勞務移民日益普遍的背景下。
2026年《戶籍法》改變了這一原則,允許鄉級人民委員會辦理戶籍登記不再依賴個人的居住地。民眾可以選擇最便利的登記機關。
新規定適應了流動性高的社會現實,有助於減少出行需求,節省民眾的時間和成本。同時,不限制行政區域也有利於各地方之間重新分配工作壓力。
主動進行出生和死亡登記
根據2014年《戶籍法》,民眾有責任在法定期限內主動辦理出生和死亡登記。延誤登記可能導致產生補充手續或行政處罰。
2026年《戶籍法》補充了主動戶籍登記機制。當醫療機構與戶籍系統連接並共享數據時,登記機關可以自動進行出生和死亡登記。
這一變化有助於減少對民眾主動提交材料的依賴,同時確保重要戶籍事件得到及時記錄。對於兒童而言,儘早辦理出生登記有助於快速確立人身權利並獲得醫保、教育等公共服務。
對此,司法部表示戶籍數據庫已準備好滿足主動出生和死亡登記的要求。然而,實施取決於醫療行業數據庫的連接和共享。
因此,法律授權政府規定實施路線圖,司法部將研究具體時間以確保統一。

電子數據與紙質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6年《戶籍法》的重要新亮點之一是承認電子數據和戶籍證件電子版與紙質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此前,根據2014年法律,紙質文件仍是辦理交易和行政手續的主要依據。民眾通常需要出示或提交經核證的副本,導致許多中間環節。
新規定允許直接使用來自戶籍數據庫的電子數據,同時要求機關不得要求民眾提供系統中已有的信息。
法律明確規定,電子戶籍數據包括戶籍證件的電子版。戶籍數據庫中的數據滿足電子交易法律規定,在執行行政手續和其他交易時“具有與紙質戶籍證件相同的價值”。
承認電子數據的法律效力是減少紙質手續、限制多次複印和核證的基礎,同時為在線公共服務創造條件。戶籍登記機關有責任在登記前檢查戶籍數據庫及相關數據庫中的信息。
如果個人檔案、證件或其他數據庫中的內容與出生信息不一致,則管理檔案、數據庫和頒發證件的機關有責任主動與戶籍登記機關和戶籍管理機關協調檢查、調整,以確保信息準確。
“一次性提供信息”原則
2026年《戶籍法》強調民眾只需向國家機關一次性提供信息。各機關有責任從已連接的系統獲取和共享數據,而不是要求民眾再次提供。
而在適用2014年《戶籍法》的實踐中,儘管數據已存在於國家機關係統中,民眾仍常在多項手續中重複申報信息。
新原則有助於減少信息重複,簡化檔案處理流程。同時,機關間的數據互聯有助於減少信息偏差,提高管理的一致性。
統一的戶籍數據庫規定
2026年《戶籍法》確定戶籍數據庫是國家數據庫之一,從中 央到地方集中統一建設,由司法部管理。
與以前主要依賴分散於各地方的紙質戶籍簿的模式相比,新系統允許進行集中式數據管理,持續更新,並能夠與其他數據庫連接。
建立國家戶籍數據庫為與醫療、保險、教育等領域共享信息奠定了基礎。各機關可以利用數據來服務行政手續辦理和有效制定政策。
國會在討論中,代表們評估新規定也對技術基礎設施、信息安全保障和機關間的協調能力提出了要求。這些因素的同步實施將決定該法律在未來的實際效果。
該法律自2027年3月1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