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會主席陳青敏簽署決議,由國會常務委員會修改、補充第730/2004號決議中關於批准國家領導幹部職務工資表、職務津貼表以及法院、檢察院系統專業、業務工資表的部分條款。
補充多項職務津貼
據此,決議修改、補充了國家領導幹部和專職國會代表的職務津貼表。具體而言,在民族委員會、國會各委員會專職工作的國會代表委員的係數為1.1。
決議還補充了對省級人民議會各委員會專職代表委員的津貼。其中,胡志明市、河內市該職務的津貼係數為0.6,其他各省市係數為0.5。
決議還補充了鄉、坊、特別行政區(統稱鄉級)人民議會各職務的津貼水平。
其中,河內市、胡志明市鄉級人民議會主席的係數為0.7,其他省市係數為0.6。
河內市、胡志明市鄉級人民議會副主席的係數為0.6,其他省市係數為0.5。
河內市、胡志明市鄉級人民議會各專職委員會主任的係數為0.35,其他省市係數為0.25。
河內市、胡志明市鄉級人民議會各專職委員會副主任的係數為0.2,其他省市係數為0.1。
鄉級人民議會領導職務的係數自2026年1月1日起適用。
按規定保留職務津貼係數
決議明確規定:幹部、公務員、職員工轉到民族委員會、國會各委員會擔任專職國會代表委員時,若其原職務津貼係數高於本決議規定,則繼續按規定保留。
保留期滿後,按本決議執行。
同樣,對於省級人民議會各委員會專職代表委員、鄉級人民議會領導,若因組織機構或行政單位調整而保留的職務津貼係數高於本決議規定,則繼續按規定保留。
保留期滿後,按本決議執行。
對於在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1月1日期間尚未享受領導職務津貼係數或因組織機構或行政單位調整而保留的領導職務津貼係數低於本決議規定的鄉級人民議會領導職務,自擔任領導職務之日起按本決議規定的係數補發、補繳社會保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