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據此,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主席頒佈了一項決定,下放批准沒收行政違規物證、交通工具處理方案的權限。
該決定規定了批准被沒收的行政違規物證、交通工具處理方案的權限下放,適用於被授權機構、人員及相關組織和個人。
根據下放內容,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下屬各廳、部門在以下兩種情況下可批准處理被沒收的行政違規物證、交通工具:資產由各廳、部門及直屬單位首長決定沒收,以及由這些單位提交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主席決定沒收的資產。
此外,鄉、坊、特別行政區的人民委員會主席可批准處理由其本級及直屬單位決定沒收的行政違規物證、交通工具。
對於在決定生效前已制定處理方案並提交有權機構或人員但尚未獲批的資產,將按照本決定的下放內容進行審批。
決定自2026年5月15日起生效。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辦公廳主任、各廳部門首長、各鄉坊特別行政區人民委員會主席及相關單位負責組織實施。
據瞭解,胡志明市的議定或決定主要規定沒收資產處理的原則、程序及確定參與機構,尚未具體劃分各級的處理方案批准權限(此前集中於省級、縣級)。胡志明市此次決定更為明確,趨向於向各級下放權限,其中包括鄉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