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兒童致人死亡的事件發生時,除了精神上的痛苦,家長們還面臨一系列棘手的法律問題:責任屬於誰、需要賠償哪些項目、是否會被追究刑事責任以及在那種情況下該如何依法行事。
法院審理和解決此類糾紛的實踐表明,許多家庭因不瞭解法律規定而採取了不當行為:驚慌逃跑或被動等待……不知道該怎麼辦。
造成事故的兒童的父母需要賠償什麼?
2015年《民法典》規定,任何侵犯他人生命、健康並造成損害的行為人必須賠償全部損失並及時支付,但雙方可以就賠償金額達成協議。
當受害者死亡時,賠償包括四個主要部分:
受害人死亡前的合理搶救、護理和照料費用。
合理的喪葬費用,包括購買棺材、必要的裝殮用品、孝巾、香燭、鮮花、靈車租賃以及其他符合慣例的安葬或火葬費用(注意:祭祀、拜祭、餐飲、修墓、遷墓等費用不予賠償)。
對受害者有撫養義務的人(通常是受害者的未成年子女或年邁父母)的撫養費。
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損失。
2015年《民法典》第591條還規定,肇事者必須額外支付一筆精神撫慰金,以補償死者父母、配偶和子女的精神損失。精神撫慰金由雙方協商;若無法達成一致,最高不超過現行基礎工資的100倍。按每月2,340,000越南盾的基礎工資計算,這筆最高金額相當於2.34億越南盾。
事實上,在兒童致人死亡的案件中,賠償金額可能高達數億越南盾。
兒童在校期間發生事故,學校需賠償
許多父母認為,當孩子獨自玩耍、沒有父母監督時,他們無需承擔責任。根據法律,監督、管理和教育未成年子女是父母持續的義務,不能因父母不在場而免除。法律推定,讓年幼子女在沒有適當監督的情況下自由玩耍是管理職責上的過失,因此必須賠償。
然而,《民法典》規定了一個重要的例外:不滿15週歲的兒童在學校或直接管理機構期間造成損害的,由該學校或機構負責賠償。只有在學校或管理機構證明其管理無過錯時,父母才承擔替代賠償責任。如果孩子正在學校上學、參加學校組織的課外活動或被送到幼兒園期間發生事故,父母無需直接承擔賠償責任。
兒童家長可以因經濟困難請求減少賠償金額:根據2015年《民法典》第585條,如果責任人無過錯或僅有輕微過失,且損害相對於其經濟能力過大,可以減輕賠償額。造成損害的兒童的父母可以向法院說明經濟困難情況,請求減少賠償。法律不強制父母變賣唯一住房或基本生活資料來賠償。
事故發生後應如何應對?
根據審判經驗,筆者總結了家長在不幸發生兒童造成他人損害的情況時應立即採取的四個必要步驟。
父母必須保持冷靜並優先救助受害人:迅速協助將受害人送往最近的醫療機構。這既是道德責任,也是法院在審理時會積極認可的行為。在許多案件中,審判委員會已考慮減輕賠償金額或認可肇事家庭的合作。逃離現場不但不能減輕責任,反而會受到法院和輿論的負面評價。
主動聯繫受害人家屬進行協商:如果雙方自行達成賠償協議,則應制作書面文件,明確記錄內容、金額、期限及支付方式。成功協商的案例往往能為雙方帶來更公平的結果,縮短時間並節省訴訟成本。
冷靜配合司法機關:如果無法達成協議,受害人家屬有權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兒童父母需如實提供家庭財產和經濟狀況信息,同時向法院陳述困難情況以請求減少賠償。法院將綜合考慮所有情況作出合理裁決,並非原告要求多少法院就支持多少。
注意訴訟時效以保護自身權益:2015年《民法典》第588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為3年,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自身權益受侵害之日起計算。受害方家屬需在法定期限內主動行使起訴權,避免因超過時效而喪失求償權。肇事方家屬也應瞭解此規定,以依法保護自身合法權益。這是雙方正當的訴訟權利,而非逃避賠償義務的手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