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建設部最近向政府提交的有關航空運輸法規法令草案的第32/TTr-BXD號呈文中的顯著內容之一。
在最新的法令草案中,起草機構繼續提議將越南航空公司外資持股比例上限從34%提高到最高49%,同時徵求政府成員對該提議的意見。
據建設部稱,根據越南簽署的雙邊和多邊航空協定,“實質性所有權”標準意味著外國投資者在外資航空企業中的持股比例不得超過49%。

起草機構表示,提高外資持股比例將使航空公司能夠獲得更多國際資本來源,從而提高財務能力,尤其是在許多企業持續面臨新冠疫情長期影響的背景下。
“調整外資持股比例將有助於航空公司吸引投資資本、提高財務效率,並獲得外國合作伙伴的現代技術、管理經驗和運營經驗,”建設部表示。
根據該機構的審查,目前許多國家允許外國投資者持有最高49%的航空公司股權,包括新加坡、泰國、印度尼西亞、文萊、緬甸、澳大利亞、土耳其、巴西和中國。
建設部還指出,根據越南參與的各項貿易協定,特別是《全面與進步跨太平洋夥伴關係協定》和《越南與歐盟自貿協定》,越南有權根據國內法律法規確定並公佈航空運輸領域的外資持股比例。
目前,第89/2019/ND-CP號法令規定航空運輸企業的外資持股比例不得超過章程資本的34%。建設部隨後認為,將上限提高到49%是合適的,且不會違反越南的國際承諾。
在諮詢過程中,越南航空和越捷航空據報道提議維持目前34%的外資持股上限。司法部也建議考慮保留現有上限,以確保航空業的審慎性。
然而,基於全面評估,起草機構認為國內航空公司尚未充分利用當前34%的外資持股“空間”,因此沒有足夠依據斷定當前閾值是最優的。
此外,建設部認為當前34%的上限未能充分反映航空業的資本需求,該行業是資本密集型且波動顯著的行業。
根據起草機構,將上限提高到49%仍能確保國內投資者保持有效控制權,符合國際慣例,且不會改變越南企業從事航空業的性質。
值得注意的是,建設部指出,將持股比例提高到49%並非強制性,只是為企業提供更大的靈活性,並在實際資本需求時提供更多選擇。
“與財務依賴、利益衝突或國防安全相關的風險基本上可以通過業務條件、公司治理規定和國家管理機構的監督機制來管理,而不是維持較低的行政治理上限,”起草機構表示。
在越南目前運營定期商業航空運輸服務的七家航空公司中,越南航空是唯一一家有外國航空公司作為股東的航空公司。
全日空在2016年投資超過2.4萬億越南盾(9600萬美元)收購越南航空超過8.7%的股份後,其在越南國家航空公司的持股比例現已降至約5.62%。
與此同時,越捷航空也有通過投資基金和金融機構的間接外國投資者參與,儘管根據2019年11月發佈的第89/2019/ND-CP號政府法令,外資持股仍限制在34%。該法令修訂並補充了第92/2016/ND-CP號和第30/2013/ND-CP號法令關於航空運輸業務和通用航空活動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