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法院對陶明軍判處終身監禁,罪名是恐怖活動和企圖推翻政府

被告人陶明軍——組織“越南臨時國民政府”的頭目——因兩項罪名均被判處終身監禁,合併執行終身監禁。

同樣因“恐怖活動以反對人民政權”罪名,審判委員會判處被告人範麗莎(範英桃)終身監禁;被告人河春嚴13年有期徒刑。

對於犯有“旨在推翻人民政權的活動”罪行的被告人,依據《刑法》第109條第1款,審判委員會判處被告人黃氏深(黃塔米深)、林愛惠(林金惠、惠林)、陶金光(弗朗西斯·安德烈·索爾旺、陶文仙)各20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阮氏玉線被判處14年有期徒刑;阮光丁和陳氏紅緣各被判12年有期徒刑並處5年管制;黃通和河長春各被判10年有期徒刑,其中河長春還須接受5年管制;阮文忠被判處7年有期徒刑並處5年管制。

對於犯有“旨在推翻人民政權的活動”罪行的被告人,依據《刑法》第109條第2款,審判委員會判處被告人範黃和鄭伯幸各7年有期徒刑;阮玉科、王文紅南、阮越秀各6年有期徒刑;阮春平、阮氏香、黃日芳、陳氏金花、阮玉珠、裴氏映玉各5年有期徒刑;黃志先3年有期徒刑。這些被告人在服刑期滿後還面臨2至5年的管制處罰。

審判委員會認為,該案性質極其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對社會構成危險,嚴重影響治安秩序,因此必須從嚴處理,以儆效尤。

在庭審中,檢察院代表宣讀了起訴書,確認陶明軍為組織“越南臨時國民政府”的頭目,該組織已被公安部列入恐怖組織名單。其他被告被指控參與、支持該組織的活動,以破壞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

在審理過程中,審判委員會明確了各被告在組織、拉攏國內外力量參與破壞越南國家活動中的角色及參與程度。

部分被告目前正在被通緝,已確認身處境外,因此被缺席審判。開庭前,胡志明市人民法院已發佈通告,呼籲各被告投案自首,以依法獲得寬大處理。在法庭最後陳述中,各被告表示懺悔,希望審判委員會予以寬大處理。

據起訴書,2015年至2017年間,該組織的成員建立了多個行動小組,如“鳳凰”、“巨蛇”、“突擊隊”、“大越”,以實施破壞活動,擾亂治安秩序。

一些國內成員曾縱火焚燒同奈省交通違章車輛暫扣倉庫,造成了重大財產損失;同時計劃在多個關鍵地點實施縱火、爆炸,包括新山一國際機場區域,以及2019年對平陽省稅務局(舊)的恐怖炸彈襲擊。然而,這些陰謀已被職能部門及時發現並制止。

據公安部表示,任何參與、宣傳、拉攏、資助或按照“越南臨時國民政府”組織的指示開展活動的行為,都將根據越南法律規定嚴肅處理。

此前,2017年,胡志明市人民法院已審理了同一案件的其他15名被告,因“恐怖活動以反對人民政權”罪名分別判處4至16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