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司法部正在對內務部起草的關於村和居民組組織活動的法令草案進行審查。這是全國範圍內統一實施村和居民組調整的法律依據。

全國的村、居民組及非專職人員數量

據內務部稱,按照第18號決議和現行法律規定,近期村和居民組的調整取得了重要成果,從2015年的136,824個減少到2025年的89,574個(減少47,250個村和居民組,相當於34.53%)。

然而,仍有許多村和居民組未達到現行規定的戶數規模標準,且各地區之間不均衡。

據統計,約有21,199個村的戶數低於150戶,主要集中在北部山區;而在河內和胡志明市,許多居民組的規模較大(超過1000戶)。

在2025年完成省、鄉級行政單位調整後,每個鄉級單位的平均村和居民組數量大幅增加。

據此,從每個鄉級單位約9個村和居民組增加到約27個(增長3倍)。

內務部認為,這增加了管理節點數量,給鄉級政府帶來了巨大管理壓力,同時現行規定尚未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關於村和居民組的非專職人員,根據內務部彙總的地方數據(2024年12月),全國共有271,945名非專職人員在村和居民組工作。

調整後,尚有268,722人繼續按規定安排並享受津貼。

國家預算每月支出約9430億越南盾(相當於每年約113,160億越南盾)用於發放津貼。

近期,這支隊伍的配置和使用基本符合現行規定,初步滿足了基層活動需求。

然而,當按照擴大村和居民組規模的方向進行調整時,工作量和性質發生了變化,需要繼續審查和調整制度、政策及配置方案,以確保與規模、工作性質和新形勢下的任務要求相稱。

村和居民組的命名、更名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並適應風俗習慣和居民意願

關於設立、調整、重組、解散、命名和更名村和居民組的原則,草案基本繼承了現行規定,同時進行了修改和補充,以適應兩級地方政府組織模式及鄉級政府的管理需求。

據此,設立、調整、重組、解散、命名和更名村和居民組必須確保遵守法律規定,實行民主、公開、透明。

同時,必須符合自然條件、經濟社會狀況、人口特點、風俗習慣及居民社區的意願。

對未達到標準的村和居民組進行調整和重組,以精簡管理節點,提高基層政府運作效率。

起草機構建議,在河內和胡志明市,村必須達到500戶以上,居民組必須達到700戶以上。對於北部丘陵和山區,村必須達到150戶以上,居民組達到300戶以上。

對於紅河三角洲、東南部、湄公河三角洲地區,村必須達到400戶以上,居民組達到550戶以上。

在北中部地區,村必須達到350戶以上,居民組達到450戶以上。在南中部沿海和西原地區,村必須達到350戶以上,居民組達到500戶以上。

對於嘉萊省、林同省和多樂省,村必須達到300戶以上,居民組達到450戶以上。

關於實施程序、手續和文件,根據草案,鄉級人民委員會負責制定方案,並按照法律規定以適當形式徵求人民意見,落實基層民主。

鄉級單位彙總、吸收並解答人民意見,完善文件提交同級人民議會審議決定設立、調整、重組、解散、命名和更名村和居民組。

對於不設立地方政府的地區,鄉級人民委員會制定方案並根據權限作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