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那個小故事並非個案。它引出了一個長期存在的悖論。
對亂扔垃圾行為的罰款並不低。根據第45/2022/NĐ-CP號法令第25條,在公共場所亂扔垃圾將被處以50萬至100萬越南盾的罰款,在人行道或車道上亂扔垃圾將被處以100萬至200萬越南盾的罰款,組織違規的罰款加倍。
也許問題不在於罰款多少,而在於為什麼人們仍然亂扔垃圾,為什麼目擊者選擇沉默?
獎勵舉報者、重罰亂扔垃圾者的提議並非新創。紐約已經實施,舉報非法傾倒垃圾者可獲得罰款金額50%的獎勵。
香港在2023年將固定罰款提高到3000港元,2024年違規案件減少了24%。就在胡志明市,2025年12月平興鄉人民委員會對兩名舉報向貝恩河溝扔垃圾的村長進行了特別獎勵。
當然,當場抓獲半夜扔垃圾的人比檢測酒精濃度或測速要困難得多。並非所有地方都有足夠的攝像頭、足夠的人員接收舉報、足夠的預算進行獎勵。
至於民眾,提醒別人就會捱罵“多管閒事”,拍照又怕被報復。因此,沉默往往是安全的選擇。
但如果這樣,垃圾仍然在那裡。問題不是修改法律,而是讓現行法律得以執行。首先是發現環節。每個坊、鄉應公開一條熱線,接收圖片和視頻,並承諾絕對保密舉報人信息。
問題在於各地必須形成常態,有值班人員,有明確時限的處理流程,有反饋機制讓舉報人瞭解案件處理進展。
其次是獎勵機制。現行法律尚未明確規定從環境罰款中提取獎勵舉報人的比例。平興鄉的做法是從本已有限的地方預算中“特別獎勵”。要想推廣並可持續,需要政府或農業與環境部出臺指導文件,明確規定罰款提成比例,類似紐約的做法。
當民眾看到舉報有合理獎勵並得到保密時,冷漠才會逐漸消失。
根據《行政違法處理法》,強制恢復原狀的補救措施早已立法。向河溝扔垃圾就得清理河溝,向小巷扔垃圾就得清理小巷,不管交了多少錢。
這種附加處罰的威懾力遠超幾十萬越南盾的罰款,因為它觸及尊嚴、時間以及面對鄰居的羞愧。
日本人讓學生自己打掃教室、自己垃圾分類,不僱清潔工……不是為了節省成本,而是為了培養意識:公共空間也是自己的責任。這是一個行為訓練過程,而不是用口號進行道德教育。
一個乾淨的城市不是有很多禁止亂扔垃圾告示的城市,而是不需要告示的城市。
要達到這一點,每個目擊者必須敢於發聲,每個電話都必須有人接聽,每次違規都必須有後果。乾淨還是骯髒,歸根結底是執行意志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