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正在根據總理指示進入打擊知識產權侵權的關鍵時期,重點是搗毀訪問量大的提供電影、音樂、電子遊戲和電視節目的盜版網站。
在接受採訪時,越南版權局局長陳黃表示,管理部門將與公安部、中介平臺、廣告企業和電子支付機構協調,切斷非法收入來源,旨在從根源上打擊跨界的盜版網站組織網絡。
– 您如何評價當前越南版權和著作權侵權狀況?
– 隨著數字技術和在線平臺的快速發展,越南的數字內容市場(如電影、音樂、電視、電子遊戲)蓬勃發展。與此同時,網絡環境下的著作權及相關權侵權行為日益複雜。近期存在許多網站、應用和數字平臺未經權利人許可,非法提供電影、音樂、電視節目或娛樂內容。
數字環境下的著作權及相關權管理和執法面臨諸多困難,例如:內容傳播速度極快;侵權行為的匿名性和跨境特點;用於監控和處理的資源和技術有限。部分用戶習慣使用免費內容,加上人工智能、深度偽造等新技術的發展,也帶來了巨大挑戰。
然而,近年來越南的著作權保護和執法工作已發生積極變化。法律體系逐步完善,社會和企業意識有所提高。許多提供數字內容服務的平臺和企業已主動獲得許可、支付版權費並與權利人合作。
電影和音樂版權侵權情況仍然存在,但我們正處於一個明顯轉變的階段,以更高的政治決心建設健康、透明的數字內容環境。

– 許多盜版電影、音樂和電視網站仍在公開運營,並吸引大量訪問量。在此背景下,文化產業中哪個領域受影響最嚴重?
– 著作權及相關權侵權在文化產業的多個領域發生,特別是在數字環境下。其中,音樂、電影、電視節目和在線娛樂內容受衝擊最為明顯,因為這些內容傳播速度快、商業開發潛力大,且易於在互聯網上被非法複製和傳播。
對於表演藝術領域,影響不僅限於經濟損失或版權收入損失,還波及創作動力、製作投資以及藝術市場的專業發展。一場表演節目或音樂、舞臺產品通常需要大量心血、時間、成本以及眾多個人和組織的參與。當這些內容被廣泛非法利用時,創作者的合法權益受到顯著影響。
然而,我認為不應從哪個領域“最嚴重”的角度來看待,因為音樂、電影、電視或表演藝術中的侵權行為都是對創作者合法權利和利益的侵犯,需要及時處理。
近期,公安部調查機構已對5起涉及音樂領域著作權及相關權侵權的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涵蓋現場表演到數字平臺開發。這些案件顯示了越南政府打擊和處理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決心,堅持沒有禁區、沒有例外的原則。
更深入地看,近期案件表明,在數字環境下,音樂內容的開發正帶來巨大的經濟利益。音樂不僅是藝術品,更是具有高經濟價值的知識產權,能夠產生收入、吸引用戶、廣告及其他商業價值。因此,一些企業和個人故意未經許可、不支付版權費地開發利用音樂作品,以最大化利潤。
此外,不少音樂開發單位對著作權及相關權的認識仍存在許多“灰色地帶”。有人認為只需徵得藝術家許可或註明來源就是合法的。而實際上,一件音樂產品往往同時存在多層權利,如音樂和歌詞的著作權、表演者權、錄音錄像製作者權、廣播權以及數字環境下的傳輸權。
– 盜版網站屢被封鎖後又更換域名、轉移服務器重新運營。那麼,導致數字環境版權侵權難以徹底處理的最大瓶頸在哪裡?
– 電影、音樂和數字內容的版權侵權源於多個深層原因,同時存在一些主要瓶頸限制了管理效果。
首先,版權侵權帶來極高的經濟利益。非法開發能夠帶來可觀的廣告收入、點擊量、VIP賬戶銷售、打賞等,而成本幾乎為零。這是推動侵權的最強動力。
許多人仍認為觀看盜版電影、聽盜版音樂是正常的,因為方便且免費,這無意中為侵權擴散創造了環境。在數字時代,僅憑智能設備,任何人都可以在極短時間內下載、剪輯、直播或傳播侵權內容。VPN技術、不斷變化的域名、虛假賬戶和海外服務器使得驗證和追蹤侵權主體非常困難。
一些中介平臺在移除侵權內容或防止復發方面響應遲緩,儘管已有“通知-刪除”責任規定。此外,合法服務的價格和多樣性有時未能滿足廣大用戶需求,無意中為盜版內容留下空隙。
因此,我認為數字環境下的版權侵權是經濟動機、社會習慣和技術應用相結合的結果。我們正在與各部委協調,堅決解決這些問題。
– 政府正要求嚴厲打擊網絡環境下的知識產權侵權。越南將如何改變方法來從根源上處理跨境盜播平臺?
– 近期,越南版權局與網絡安全和打擊高科技犯罪局(A05)已採取多項措施嚴厲打擊數字版權侵權。我們的觀點是不僅要封鎖和移除傳播盜版內容的網站,還要更深入地處理支持這些平臺存續和獲利的來源。
根據總理指示,法律和技術解決方案將同步實施,以更快速、更靈活、更具威懾力。中介平臺、互聯網服務提供企業、廣告和電子支付機構將必須加大對侵權內容的處理責任。
版權局將推動針對多次重複侵權的網站實施“快速移除-快速封鎖”機制。在收到職能部門或權利人要求時,相關單位需儘快協調阻止訪問、禁用域名、廣告或資金流。
對於服務器設在國外的網站,解決方案將不僅限於國內行政處理,還將加強國際合作。我們將與集體管理組織、跨境平臺及其他國家的執法機構協調,驗證、共享數據並處理侵權主體。
目標不僅是封鎖個別網站,而是逐步減少其收入來源、降低用戶可及性、提高侵權平臺的運營成本,從而在越南營造健康、尊重著作權及相關權的數字內容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