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內務部正在徵求意見的《越南勞動者按合同赴國外工作法》若干條款修改補充草案,其中提出了這一內容。

根據草案,服務企業可以在登記勞務供應合同前,根據接收市場的需求主動準備勞動力資源。企業可直接或與職業教育機構、就業服務機構合作,為勞動者提供職業技能和外語培訓。

然而,為了保護勞動者免於支付大量費用卻未被錄用的風險,草案規定企業只能在勞動者被外國僱主錄用後,才能收取職業技能和外語培訓費用。

據起草機構稱,這一規定旨在克服許多勞動者在尚未確定是否有機會出境時過早支付培訓費的情況。新政策有望降低財務風險,並保障勞動者在準備參與海外勞動力市場過程中的權益。

草案還修改了服務費規定,允許國外接收勞動者的一方代替勞動者支付企業有權收取的部分或全部服務費。如果外方已代為支付,企業只能根據協議收取剩餘部分。

對於非營利性派遣勞動者出國工作的事業單位,草案規定不得向勞動者收取服務費。

除了減輕費用負擔,內務部還提議增加多項規定以防範風險和保護勞動者。

新內容之一包括禁止將勞動者送往尚未允許接收外國勞工的國家或地區。據起草機構稱,近期出現了一些在尚無接收外國勞工機制或法律框架不完善的市場上進行就業中介和宣傳的情況,這給勞動者帶來了諸多風險。

草案還修改了關於禁止派遣勞動者出國從事的行業規定。如果現行法律僅禁止在餐廳、酒店或娛樂中心的按摩工作,新草案則提議全面禁止按摩工作,以減少勞動者,特別是女性勞動者被買賣、剝削或強迫勞動的風險。

為增強威懾力,草案補充規定,因嚴重違規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在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執照。被吊銷執照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所有者、成員或股東在此期間也將被限制參與設立或管理新申請許可的企業。

據內務部稱,該規定旨在防止違規企業解散或轉變法人實體後以其他名義繼續運營。

實施5年多來,《越南勞動者按合同赴國外工作法》為派遣勞動者出國工作活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框架。然而,現實中出現了許多新的違規形式,例如冒用獲許可企業名義、出租營業執照、違規收費或將勞動者招聘到存在風險的市場和崗位。

因此,本次法律草案的制定方向是從選拔、培訓到出境和國外工作各環節,加強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