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度假產權相關的風波再次被掀起。之所以說再次掀起,是因為這些問題多年前就已受到公眾和媒體關注,但至今受害者名單仍在延長,其中摻雜了更多精妙的手段和伎倆。當然,受害者也因此更加狼狽不堪。

從2019年因度假產權合同引發的糾紛中可以看出,大多數客戶對這一產品的認知仍然與房地產概念緊密相連。

部分原因是由於產品的介紹、推廣和合同簽訂往往強調長期使用一套公寓、度假別墅或特定住宿空間的權利。

特別值得一提的是,在推介會上,客戶還會被諮詢關於完全使用權、出租、轉讓甚至繼承等問題……這與真實產權的權利無異。

2022年,法院已作出判決,將度假產權歸回其本質:它不是房地產,而是一種服務產品。

因此,客戶不能確立土地、房屋或建築物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相反,客戶只能根據合同約定,在特定時間段內享受住宿和度假服務的權益。

值得注意的是,除上述判決外,在有關度假產權性質的爭議和辯論之後,越南尚未有任何正式文件對這一產品作出規定。

多年來,仍然缺乏有關該產品或該關係的法律規定,無論是旅遊規定還是商業或服務合同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當法律尚未正式命名時,公眾也沒有足夠的機會和條件清楚地認識到存在一種名為度假產權的服務產品,以便界定和區分。

正是由於缺乏法律規定,度假產權業務得以蓬勃發展。甚至許多公司……只有空手套白狼。經營方式並不新鮮,但更加隱蔽。

依然是那些打電話邀請參加活動的套路,承諾贈送代金券(但很難兌現)。活動通常安排在晚上。客戶在活動上不斷被“逼單”,通過各種方式傳到正在聽顧問介紹的客戶耳中。

許多客戶是老年人。公司擁有的產品信息的準確性在活動中未經核實。

出售度假產權的公司與酒店並無實際關聯,被借名的酒店也從未出示。而在每次見面之夜,顧問的重要要求是客戶需要……支付定金。

在那燈光昏暗的活動之夜,有多少成分是事先策劃好的伎倆或情境?要得出這一結論,主管當局必須介入。

度假產權的風波再次被掀起,但這一次需要將其列入“重點案件”範圍以徹底解決,集中在兩點:需要直接的法律規定,並篩查欺詐和欺騙客戶的行為,使黑白得以分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