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月18日,得樂省公安表示,得樂省公安刑事執行機構已協同山和鄉公安,將泰氏黃鶯(44歲,居住在山和鄉富友村)押送執行已生效判決的監禁刑罰。
此前,得樂省人民法院判處黃鶯7年監禁,罪名是詐騙侵佔他人財產。
根據案件卷宗,2019年,黃鶯在富安省山和縣山福鄉購買了一塊334.8平方米的土地,並按規定獲得了土地使用權證(紅皮書)。在申請補發證書(聲稱丟失)後,她於2020年將這塊土地轉讓給他人以獲取錢財。然而,在整理房屋時,黃鶯發現了此前遺失的舊土地使用證。儘管該文件已無法律效力,黃鶯仍產生侵佔財產的念頭,兩次用它向兩人抵押借款,每人2.5億越南盾。借款用於還債和個人消費。行為被發現後,黃鶯被追究刑事責任並被判處7年監禁。
一審判決生效後,黃鶯申請暫緩執行監禁,並獲批准。首次暫緩期滿後,她再次申請暫緩,但缺乏依據未獲處理。黃鶯沒有執行判決,而是離開當地,不斷更換住所逃避執行。有關機構多次動員其家人帶她投案以享受法律寬大政策,但未果。經過核查和追蹤,得樂省公安刑事執行機構發現黃鶯藏匿地點,遂配合當地將其押送執行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