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為碳市場發展奠定基礎

越南並未立即啟動一個完全運作的碳排放交易市場,而是採取分階段的方式,通過加強排放管理、碳治理和交易基礎設施,為未來幾年的市場運營做準備。

在氣候和國際貿易壓力日益增大的背景下,越南正在推動國內碳市場的發展。該國承諾到2030年通過國內資源減少15.8%的溫室氣體排放,並在國際支持下將減排幅度提高到43.5%,同時力爭到2050年實現淨零排放。

與此同時,歐盟的碳邊境調節機制等機制正越來越多地將碳管理與貿易和出口競爭力聯繫起來。

然而,在當前階段,越南主要是在為碳市場建立法律和制度基礎,而不是一個完全運作的交易市場。因此,當前的焦點更多是建立一套全面的排放管理、碳交易和合規機制法律結構,而不是交易量。

越南的碳市場框架通過多層次的政策和法規制定,涵蓋排放管理、合規機制、交易基礎設施和國際碳交易機制。

這一進程始於2020年《環境保護法》,該法首次引入了越南國內碳市場發展的概念。儘管該法主要是方向性的,但為後來涉及排放配額和碳信用的機制奠定了法律基礎。

在此基礎之上,第06/2022/ND-CP號法令建立了溫室氣體管理的核心框架,包括清單編制、排放配額分配、碳信用管理以及主要排放設施的測量、報告和核查系統。這標誌著從排放報告向基於合規的排放管理的轉變。

與此同時,第01/2022/QD-TTg號決定確定了需要編制溫室氣體清單的行業和設施清單,涉及主要排放行業。這實際上為未來的排放監管和碳市場參與設定了初始合規邊界。

越南後來通過兩項額外的法令進一步完善了這一框架,在配額管理和碳信用使用方面引入了更大的靈活性。然而,碳信用的使用仍然受到限制,以確保實際減排仍是主要的合規機制,而不是依賴抵消。這些修訂共同表明,越南的碳治理框架仍在隨著實施能力和市場條件而演變。

除了排放管理規則,越南還制定了碳市場發展的分階段路線圖。試點階段定為2025年至2028年,之後市場將於2029年全面運營,這反映了一種注重能力建設和系統測試的漸進方式。實際上,由於參與有限和行政配額分配,試點階段預計仍將相對由政策驅動。

市場交易框架後來通過國內碳交易所的立法正式化。它建立了碳交易所需的核心基礎設施,包括註冊、交易、所有權轉讓、結算和登記管理。

越南做法的一個顯著特點是決定利用現有證券基礎設施,而不是建立一個獨立的環境交易所繫統。農業與環境部管理國家碳登記處,而河內證券交易所和越南證券存管與清算公司負責運營交易、存管和結算功能。

這種結構表明,碳單位正在逐漸在集中監管管理下標準化,儘管它們尚未像股票或債券那樣被視為金融資產。隨著時間的推移,這一框架可能使碳越來越影響合規成本、資本配置和產業競爭力。

除了國內市場,越南還開始為國際碳交易建立法律框架。關於溫室氣體減排量和碳信用國際交易的第112/2026/ND-CP號法令是朝此方向邁出的重要一步。

雖然早期法規主要側重於國內機制,但第112號法令標誌著越南長期參與《巴黎協定》第六條下跨境碳機制的取向。該法令還引入了與第6.2條合作相關的原則,包括減排量的國際轉移、相應調整的核算要求,以及旨在防止排放報告和碳信用使用中雙重計算的機制。

這表明越南正在逐步將其碳市場治理框架與國際公認的碳核算和排放轉移標準接軌。

從政策角度來看,這表明越南正在逐步為未來與國際碳信用流和跨境交易機制的整合做準備。

儘管法律基礎已大大加強,但當前最大的挑戰在於實施能力。只有當排放數據可靠、測量報告核查系統持續運行、監管監督保持有效時,碳市場才能有效運作。此外,在初期階段,參與的行業和企業數量仍然有限,這意味著市場流動性可能仍然相對較低。

因此,當前階段可以看作是從法律框架開發向測試實際運營能力的過渡。

越南通過多層次的政策制定,從排放管理和合規機制到市場基礎設施和國際碳交易法規,已基本建立了相對全面的碳市場監管架構。

由於市場仍處於試點階段,當前法規的意義不在於即時的交易規模,而在於為碳在越南更廣泛的經濟治理體系中被管理、定價和交易所需的制度基礎的確立。

隨著時間的推移,這一框架可能逐步重塑排放密集型行業的合規成本、投資決策和出口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