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的一位朋友在合併後的一個新鄉擔任人民委員會主席,他曾說起他轄區內有一塊閒置的公共土地。他很清楚這塊地應該變成什麼:一個老年人和兒童的活動場所,因為他們本來就沒有地方聚會。但很長一段時間裡,他所知道的並不足以讓他做出決定。一切都要層層上報,而這塊地就一直閒置等待。
當談到疏通公共土地資源時,人們通常只討論程序和金錢。但同樣重要的是,誰有權決定,以及他們是否被信任去做決定。
政府於2026年6月24日頒佈的第31/2026/NQ-CP號決議相當明確地回答了這個問題。該文件賦予省級人民委員會主席全權決定轄區內閒置房屋和土地的管理與開發。
在更貼近民眾的層級,鄉級人民委員會主席有權決定將閒置土地轉變為花園、遊樂場或社區活動場所。
這是一種承認:基層的人最瞭解自己腳下的土地。因此,將決定權交給他們,並非放任不管,而是將事情交給最接近它的人。
當然,權力越集中於一人之手,出錯或專斷的風險就越大。但該決議已預見到這一點,並選擇通過一種附帶條件的信任來化解,而非無條件信任。
第一個條件是透明。所有出租的房屋和土地清單、所有標價以及承租人的選擇結果都必須在電子門戶上公開。第二個條件是一個既人性又現實的機制。
如果一個人嚴格遵守程序且沒有私利,但仍然造成了意外的損失,可以考慮免除其責任。如果只授權而不給予安心,那麼這種權力永遠不會被使用。這個機制正是長期以來缺失的那份安心,使得許多人寧願讓資產閒置也不願簽署一個日後可能被追責的決定。
據財政部公共資產管理總局2026年6月初公佈的數據,全國有多達5329處房屋和土地已正式交由組織管理,但仍未被開發利用。資產有人看管,只差一個最終決定。大部分猶豫並非源於缺乏規定,而是缺乏讓人敢於決策的支持。
顯然,放權只是必要條件。交出的信任必須用結果來回報。
一位被授權的鄉級人民委員會主席如果仍然讓土地閒置,那麼這種信任就變得毫無意義,屆時責任也無處推卸給上級或程序。但至少這一次,鑰匙被放在了正對著門的人手中,而不是送到遙遠的地方。
我又想起了我的朋友。也許從現在起,當他經過那塊公共土地時,他不再只是把它看作一件自己知道卻無能為力的事情。他可以開始想像孩子們在遊樂場裡的笑聲,或者老人們坐在樹蔭下聊天的身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