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行政機關須主動向媒體提供信息
國家行政機關必須主動發言並向媒體提供信息;對於重大、影響較大或引發諸多不同意見的事件,必須在24小時內發聲。
這是越南政府頒佈的第244/2026號法令的內容,該法令涉及國家行政機關的發言及向媒體提供信息事宜,自7月1日起生效。
根據該法令,各部委、部級機構、省級人民委員會以及各局、廳、監察機構、分局、縣級和鄉級人民委員會必須向媒體提供其活動、任務執行情況以及屬於其管理領域和轄區內公眾關注問題的信息。
信息提供可通過新聞發佈會、接受採訪、發送新聞稿、書面或電子郵件等方式進行;在門戶網站、電子信息頁、社交媒體、機構的官方數字平臺上發佈;或在新聞簡報會上交流。對於部委、部級機構和省級人民委員會,信息必須在官方渠道上每月更新,並至少每季度舉行一次新聞發佈會。
當新聞機構、新聞指導機構或新聞國家管理機構提出要求時,發言人必須就媒體已反映的屬於其管理範圍內的事件或問題作出答覆或提供信息。

對於社會中具有重大影響的重要事件或問題,發言人必須在機構接收並處理事件後最遲24小時內向媒體提供初步信息。如果輿論就某個管理範圍內的問題出現大量不一致意見,則24小時的期限從機構確定事件已影響或可能影響社會輿論時開始計算。
對於涉及國防、國家安全、社會治安或公共衛生的國家級事故,總理或政府發言人必須在事故發生後立即發言,並在整個處理過程中定期更新信息。如果事故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部委、行業或地方,則被政府指定為主管的機構必須與相關單位統一內容後,再向媒體提供信息。
該法令還規定,國家行政機關負責人對機構的發言和信息提供負最終責任,即使已將任務委託或授權給他人。負責人必須頒佈機構發言規章,指導準備充分、統一和及時的信息。如果發言延遲、迴避提供信息或導致信息不一致,負責人必須承擔責任。
對於新聞機構,該法令要求發言人提供的信息必須被真實、客觀、完整地刊登或播出,並明確註明發言人姓名及國家行政機關名稱。如果按照發言人提供的內容準確刊登,新聞機構不承擔該信息內容的任何責任。如果發佈不準確或失實的信息,新聞機構必須刊登發言人的反饋意見,同時進行更正並道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