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行政机关须主动向媒体提供信息
国家行政机关必须主动发言并向媒体提供信息;对于重大、影响较大或引发诸多不同意见的事件,必须在24小时内发声。
这是越南政府颁布的第244/2026号法令的内容,该法令涉及国家行政机关的发言及向媒体提供信息事宜,自7月1日起生效。
根据该法令,各部委、部级机构、省级人民委员会以及各局、厅、监察机构、分局、县级和乡级人民委员会必须向媒体提供其活动、任务执行情况以及属于其管理领域和辖区内公众关注问题的信息。
信息提供可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采访、发送新闻稿、书面或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在门户网站、电子信息页、社交媒体、机构的官方数字平台上发布;或在新闻简报会上交流。对于部委、部级机构和省级人民委员会,信息必须在官方渠道上每月更新,并至少每季度举行一次新闻发布会。
当新闻机构、新闻指导机构或新闻国家管理机构提出要求时,发言人必须就媒体已反映的属于其管理范围内的事件或问题作出答复或提供信息。

对于社会中具有重大影响的重要事件或问题,发言人必须在机构接收并处理事件后最迟24小时内向媒体提供初步信息。如果舆论就某个管理范围内的问题出现大量不一致意见,则24小时的期限从机构确定事件已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舆论时开始计算。
对于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社会治安或公共卫生的国家级事故,总理或政府发言人必须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发言,并在整个处理过程中定期更新信息。如果事故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委、行业或地方,则被政府指定为主管的机构必须与相关单位统一内容后,再向媒体提供信息。
该法令还规定,国家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机构的发言和信息提供负最终责任,即使已将任务委托或授权给他人。负责人必须颁布机构发言规章,指导准备充分、统一和及时的信息。如果发言延迟、回避提供信息或导致信息不一致,负责人必须承担责任。
对于新闻机构,该法令要求发言人提供的信息必须被真实、客观、完整地刊登或播出,并明确注明发言人姓名及国家行政机关名称。如果按照发言人提供的内容准确刊登,新闻机构不承担该信息内容的任何责任。如果发布不准确或失实的信息,新闻机构必须刊登发言人的反馈意见,同时进行更正并道歉。
(编译:张悦 ;审校:Momo;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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