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銀行須向稅務機關提供客戶賬戶餘額

這是第252號議定中值得注意的內容之一,該議定詳細規定了《稅務管理法》的一些條款,自7月1日起生效。

銀行須向稅務機關提供支付賬戶信息

具體規定,信貸機構、外國銀行分行、支付服務提供機構、支付中介服務提供機構、在線支付服務提供機構(如有)、國際卡組織有責任向稅務機關提供納稅人在銀行開立的支付賬戶信息。

同時,這些機構在發現需要檢查稅務合規情況的異常交易時,應與稅務機關協調。

提供的信息包括賬戶持有人姓名、按稅務機關已頒發的稅務識別號的賬號、開戶地點(具體到開戶分行,如有)、開戶日期、銷戶日期。

這些信息的提供按月定期進行,最遲在次月10日通過電子方式完成。

除賬戶信息外,上述機構還須提供與納稅人交易相關的數據,包括交易筆數和金額、交易內容、付款方和收款方信息、國內和跨境交易、賬戶餘額、期末餘額、賬戶產生的收入。

此外,這些機構還須提供關於受益所有人、授權人、聯名賬戶持有人、收款人及相關方的信息;以及根據反洗錢法律規定認定的異常交易、可疑交易。

這些信息和數據的提供期限按定期、按合作連接與信息共享協議或根據稅務機關的要求執行。

按照先前的規定,商業銀行有責任根據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賬戶持有人姓名和賬號。在稅務稽查、檢查時,稅務機關才要求商業銀行提供賬戶交易信息、賬戶餘額、交易數據。

而根據新規定,自7月1日起,信貸機構、外國銀行分行、支付中介、在線支付服務提供機構、國際卡組織有責任按月定期提供更詳細的信息。

新聞機構也須在稅務機關要求時提供信息

不僅是銀行和信貸機構,信息機構、新聞機構也有責任在稅務機關要求時提供與納稅義務人相關的生產經營、廣告、促銷、售價、市場等信息。

同時,新聞機構必須提供大眾媒體上反映的稅務違法行為線索,以及通過新聞報道和社會輿論發現的稅務管理風險。

這與以往相比完全是新內容。信息提供期限自收到要求之日起不超過5個工作日。如內容複雜,信息提供期限自收到要求之日起不超過10個工作日,並須書面通知說明理由。

對於稅務違法線索,須在發現當日或最遲下一個工作日提供。

據稅務局稱,為了有效管理稅務,稅務機關正逐步推行基於現金流分析的稅務管理。因此,需要稅務機關與越南國家銀行、商業銀行、支付中介、運輸單位等機構之間定期、自動、實時的信息協調與共享。

截至目前,稅務部門已掌握約2.5億個銀行賬戶的信息,其中約2億個個人賬戶。一旦發現重大風險跡象、異常交易或疑似逃稅、洗錢,銀行將按規定協調提供信息。

發票數據與來自其他來源的現金流信息相結合,將構建納稅人的數據“生態系統”,有助於確定實際產生的稅務義務,不僅有助於防止預算流失,還能提高經濟透明度,營造公平、健康的營商環境。

據稅務局稱,數據將通過包括人工智能在內的技術工具進行分析,以識別有風險跡象的案件,而非監控每個個人的所有交易。

越南銀行須向稅務機關提供客戶賬戶餘額

應用人工智能發現稅務欺詐

稅務部門已掌握約2.5億個銀行賬戶的信息,其中包含2億個個人賬戶,同時應用人工智能分析數據和現金流,以及早發現稅務欺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