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银行须向税务机关提供客户账户余额

越南银行须向税务机关提供客户账户余额

这是第252号议定中值得注意的内容之一,该议定详细规定了《税务管理法》的一些条款,自7月1日起生效。

银行须向税务机关提供支付账户信息

具体规定,信贷机构、外国银行分行、支付服务提供机构、支付中介服务提供机构、在线支付服务提供机构(如有)、国际卡组织有责任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在银行开立的支付账户信息。

同时,这些机构在发现需要检查税务合规情况的异常交易时,应与税务机关协调。

提供的信息包括账户持有人姓名、按税务机关已颁发的税务识别号的账号、开户地点(具体到开户分行,如有)、开户日期、销户日期。

这些信息的提供按月定期进行,最迟在次月10日通过电子方式完成。

除账户信息外,上述机构还须提供与纳税人交易相关的数据,包括交易笔数和金额、交易内容、付款方和收款方信息、国内和跨境交易、账户余额、期末余额、账户产生的收入。

此外,这些机构还须提供关于受益所有人、授权人、联名账户持有人、收款人及相关方的信息;以及根据反洗钱法律规定认定的异常交易、可疑交易。

这些信息和数据的提供期限按定期、按合作连接与信息共享协议或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执行。

按照先前的规定,商业银行有责任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账户持有人姓名和账号。在税务稽查、检查时,税务机关才要求商业银行提供账户交易信息、账户余额、交易数据。

而根据新规定,自7月1日起,信贷机构、外国银行分行、支付中介、在线支付服务提供机构、国际卡组织有责任按月定期提供更详细的信息。

新闻机构也须在税务机关要求时提供信息

不仅是银行和信贷机构,信息机构、新闻机构也有责任在税务机关要求时提供与纳税义务人相关的生产经营、广告、促销、售价、市场等信息。

同时,新闻机构必须提供大众媒体上反映的税务违法行为线索,以及通过新闻报道和社会舆论发现的税务管理风险。

这与以往相比完全是新内容。信息提供期限自收到要求之日起不超过5个工作日。如内容复杂,信息提供期限自收到要求之日起不超过10个工作日,并须书面通知说明理由。

对于税务违法线索,须在发现当日或最迟下一个工作日提供。

据税务局称,为了有效管理税务,税务机关正逐步推行基于现金流分析的税务管理。因此,需要税务机关与越南国家银行、商业银行、支付中介、运输单位等机构之间定期、自动、实时的信息协调与共享。

截至目前,税务部门已掌握约2.5亿个银行账户的信息,其中约2亿个个人账户。一旦发现重大风险迹象、异常交易或疑似逃税、洗钱,银行将按规定协调提供信息。

发票数据与来自其他来源的现金流信息相结合,将构建纳税人的数据“生态系统”,有助于确定实际产生的税务义务,不仅有助于防止预算流失,还能提高经济透明度,营造公平、健康的营商环境。

据税务局称,数据将通过包括人工智能在内的技术工具进行分析,以识别有风险迹象的案件,而非监控每个个人的所有交易。

越南银行须向税务机关提供客户账户余额

应用人工智能发现税务欺诈

税务部门已掌握约2.5亿个银行账户的信息,其中包含2亿个个人账户,同时应用人工智能分析数据和现金流,以及早发现税务欺诈。

(编译:Ivy ;审校:Woo;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原创文章,作者:越南中文社,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yuenan.com/news-119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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