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審判庭強調,執行公務的幹部不得從其有責任審核、發證的機構收錢。
今天(7月9日),河內人民法院繼續訊問16名被告,該案涉及河內衛生局私立醫療藥品執業管理處的行賄、受賄和介紹賄賂行為。
其中11人是河內衛生局的前幹部和職員。僅私立醫療藥品執業管理處就有8人受審,包括前處長阮文德、兩位前副處長蘇子英、陳氏白玉以及多名專員。
前副處長稱收錢是“諮詢費”
根據起訴書,作為審核組組長,蘇子英收受了超過13億越南盾,以統一忽視違規行為,為多家未完全滿足規定條件的診所創造新發或續發執業許可證的條件。
調查機構認定,蘇子英還通過中間人,提供個人賬戶和司機賬戶以收取診所的錢款。
在法庭上,蘇子英只承認收受了1.66億越南盾,並不同意這是賄賂的指控。
對於已收款項,蘇子英解釋稱,由於自己在私立醫療藥品執業管理領域工作多年,熟悉技術規範,常被牙科診所請到現場指導診所佈局、設備擺放及按規定完善檔案。
據這位前副處長稱,有些機構他需要下去指導5到7次,從選擇地板材料、洗手池佈局到招牌內容。
“大家說我辛苦了,之後才要賬號寄感謝費。這實際上是諮詢費,”他供述道。
這位副處長認為,這筆錢是對其知識和專業指導的認可,並非換取違規發證的條件。他還說曾多次拒絕,但“太給面子才收下”。
“不能把公務責任變成收費服務”
針對上述供述,審判長武光輝提出疑問:“收了錢然後說是伙食費、交通費怎麼行。檢查、督查是被告人的職責。車是公家的,怎麼能拿別人的錢然後說是油費?”
據審判庭稱,在收錢時,蘇子英是私立醫療藥品執業管理處副處長,同時是審核組組長。
因此,從自己檢查、發證範圍內的機構收錢,無論是以“諮詢費”還是“感謝費”等任何名義,都是違規行為。
審判長強調,正在執行公務的幹部不得從其管理範圍內的單位收錢。
法庭還認為,指導各機構完善檔案、滿足法律規定是國家管理機關的責任,不能變成個人收費服務。
在審核過程之前或期間收錢,影響了公務活動的客觀性。
“被告人可以幫助別人,但不能收他們的錢,即使是在感情層面,”審判長說。
在審判庭的分析下,蘇子英承認認識到了違規行為,並表示已自願退還11.5億越南盾以彌補後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