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放寬認定條件,據此,因傷口復發死亡的傷殘軍人以及在特殊條件下執行任務時犧牲的人員將被認定為烈士。
越南國會常務委員會剛剛表決通過了關於修訂補充《有功人員優待條例》的原則草案。其中一項修訂是放寬對因傷口復發死亡的傷殘軍人的烈士認定條件。
根據現行規定,身體損傷程度達61%以上的傷殘軍人或享受傷殘軍人政策的人員,只有在有醫院出具的傷口復發治療病歷和死亡討論記錄,且確定傷口復發是死亡主要原因的情況下,才可能被考慮認定為烈士。
政府認為這一規定不符合實際情況。許多重傷殘軍人,特別是身體損傷程度達81%以上者,當健康狀況惡化時,家屬常要求將其接回家或轉至有功人員療養中心按意願終老。由於未在醫院去世,這些情況無法按要求完善全部檔案,儘管死亡原因仍與戰爭傷口直接相關。
為消除這一障礙,修訂後的條例規定:身體損傷程度達81%以上的傷殘軍人或享受傷殘軍人政策的人員死亡時,或損傷程度在61%至81%以下因傷口復發去世者,將被考慮認定為烈士。檔案相關規定將由政府詳細指導。
此外,草案還修訂了對執行國防安全任務人員的烈士和傷殘軍人認定條件。目前,條例單獨規定了多種情況,如勇敢執行緊急危險任務;直接執行戰鬥訓練、演習或危險性任務;在邊境、海域、島嶼執行任務時因疾病、事故無法及時救治等。
新條例將這些規定合併為一個更概括的條件。據此,在“執行國防安全、保衛祖國任務時處於特殊、困難、危險條件或政府規定的邊境、海域、島嶼地區”犧牲的人員,將被列入考慮認定烈士的範圍。此次修訂旨在滿足新形勢下國防安全任務的要求,併為實際中產生的特殊任務提供更全面的法律依據。
條例還補充了執法力量在執行與預防打擊犯罪相關的公務過程中認定烈士和傷殘軍人的條件。現行規定中“直接執行打擊犯罪任務”的表述被修改為更寬泛的“直接執行預防打擊犯罪任務”。
除了擴大烈士認定範圍,條例還補充了多項政策以提高有功人員及其親屬的優待水平。例如,身體損傷程度在61%至80%的傷殘軍人、病殘軍人和參加抗戰接觸化學毒物人員,其健康恢復療養待遇從每兩年一次改為每年一次。條例還增加了在家居住時護理人員的補助,調整了醫療保險政策以及有功人員去世後對其親屬的待遇。
預計該條例將於2026年7月27日前簽署生效。

